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关注: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免费 点小读 时长/课时:29分钟/0.64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3,676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意见》的出台十分必要,既是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意见》立足实际工作需要,全面规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提供具体范例,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不仅具有很强的业务指导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效能,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二是明确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原则、主体和基本方法;三是规定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包括起草和发布、宣传和实施、更新和修订程序;四是规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要求,包括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五个阶段的适用要求,以及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处罚等裁量的特殊情形;五是要求加强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从信息公开、备案管理及适用监督三个方面提出监督、考评工作要求;六是附件,提供了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及计算方法供地方参考。

附图一.jpg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2.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3.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后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

  6.案卷评查制度。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7.执法统计制度。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8.裁量判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

  二、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总体要求

  (三)制定的主体。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四)制定的原则。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

  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五)制定的基本方法。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制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及时、全面贯彻落实新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规定,对主要违法行为对应的有处罚幅度的法律责任条款基本实现全覆盖。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应局限于罚款处罚,对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应加以规范。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进一步细化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类型和审查流程,统一法律适用。对符合上述措施实施条件的案件,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并有充分的裁量依据和理由。对同类案件给予相同处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任意性。

  有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和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严格按照裁量规则和基准设计并同步更新。有条件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系统、统一裁量,并与国家建立的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联网。

  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子,经过内设函数运算,对处罚额度进行模拟裁量,供各地参考。

  三、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

  (六)起草和发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机构具体承担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起草和发布工作。起草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国家生态文明政策的调整,结合地方实际,参考以往的处罚案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组织实施。

  (七)宣传和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发布裁量规则和基准后,应当配套编制解读材料,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使用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提供模拟裁量的演示系统。

  (八)更新和修订。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快速、严谨的动态更新机制,对已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补充和完善,提升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

  (九)调查取证阶段。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开发使用移动执法平台的,应当与裁量系统相衔接,为执法人员现场全面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

  (十)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经集体审议的案件也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

  (十一)告知和听证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二)决定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

  (十四)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备案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变更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十六)适用监督。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指导;发现裁量规则和基准设定明显不合理、不全面的,应当提出更新或者修改的建议。对不按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参考基准及计算方法(如图所示)

附图二.jpg

附图三.jpg

附图四.jpg

附图五.jpg

附图六.jpg

附图七.jpg

附图八.jpg

附图九.jpg

附图十.jpg

生态环境部

2019年5月2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印发

附: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

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起草的背景和目的、《意见》的编制过程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答: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提供了参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相继制定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专门规定。然而,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

  在此背景下,我部印发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也是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此次印发实施《意见》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状况如何?

  答: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提供了参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基本实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全覆盖,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极大程度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由于地区差异和对法律条款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同,各地目前已制定的裁量基准在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江苏南京、浙江台州等地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特点,对单个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全面的裁量因子,但很多地方设定的裁量因子还比较单一;江苏南京、甘肃、青海西宁、重庆渝北等地开发了专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裁量基准采用的仍然是较为简单的表格形式;甘肃、河北、天津、新疆建设兵团等地在全省(市、建设兵团)范围内推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现对同一违法行为适用统一的裁量基准,但大部分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不统一。总体来说,各地在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均已具备良好基础,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问: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是什么关系?自由裁量的边界在哪里?

  答:自由裁量基准是在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内,就如何作出处罚决定所作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同时它所规定的罚款金额以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为限,即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和下限。

  同时,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不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担心“没有具体依据”,为规避履职风险,实践中往往想用但不敢用,希望能在国家层面规定几种具体适用情形。《意见》积极回应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需求,尝试性地列举了几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供各地参考。

  问: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基准主要适用于哪个阶段?

  答:自由裁量基准并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

  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在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证据应当包括定性证据和定量证据。

  在案件审查阶段,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使用裁量基准,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

  在案件告知阶段,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同时,应当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在处罚决定阶段,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问:《意见》的编制过程?

  答: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2018年初,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就制定了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计划,并着手起草《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地方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收集、研究,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形成《意见》初稿后,我们广泛征求、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是向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部机关各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二是赴浙江省、湖南省进行实地调研,三是邀请专家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代表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我们反复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审议通过。

  问:请问《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立足于生态环境执法和处罚工作实际,从切实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角度出发,全面规范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提供基本方法和范例,着力体现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二是明确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原则、主体和基本方法;三是规定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包括起草和发布、宣传和实施、更新和修订程序;四是规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要求,包括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五个阶段的适用要求,以及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处罚等裁量的特殊情形;五是要求加强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从信息公开、备案管理及适用监督三个方面提出监督、考评工作要求;六是附件,提供了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及计算方法供地方参考。

  问: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由哪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裁量基准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由于地区差异,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难以实现全国统一。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同一地区量罚一致,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统一贯彻实施,同时考虑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实际能力和节约行政资源,《意见》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使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综合、全面考虑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裁量基准应尽量细化、量化,对主要违法行为对应的有处罚幅度的条款基本实现全覆盖。对难以明确量化处罚的采取划定格次的方式,将处罚裁量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应局限于罚款处罚,对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应加以规范。

  问:《意见》对自由裁量系统的电子化是如何规定的?

  答:开发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来辅助裁量,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地方经验,看到了这些地区取得的良好效果。首先,基于电子化的信息系统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能够尽可能地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增强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全面性、科学性、系统性;其次,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能够切实减轻案件审查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再次,裁量过程的电子化、系统化,能够进一步规范裁量工作流程,加强对裁量过程的监督,降低执法廉政风险。因此,《意见》鼓励有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为尽可能的细化、量化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提供载体,为规范、高效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帮助。同时,为增强适用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统一性,《意见》规定有条件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系统、统一裁量,并与国家建立的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联网。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供各地参考使用。

  问: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于何时制定完成?制定裁量基准后,是否还要开展其他工作?

  答:我们在《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点》中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裁量规则和基准后,一是应当编制配套编制解读材料,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二是应当通过行政处罚案卷抽查、督办案件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监督和指导;三是应当建立快速、严谨的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已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补充和完善。

(来源:生态环境部)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点小读
  • 文章3921
  • 读者2948w
  • 关注1200
  • 点赞1w

  点睛网“点读”平台管理员账号,负责发布“点读”相关资讯,综合各类法律法规等相关文章,及时传达法律热点,便于法律人及广大群众进行学术交流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账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添加点小读微信号,告知确认后予以删除。

  联系人:点小读

  微信:dianjingeditor

  QQ号:3244058574

  邮箱:djdd@zfwx.com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关注: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消费:96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64课时/29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关注: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消费:96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64课时/29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