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是民法中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两种法律行为,甚至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有弄错的情形,二者虽然外观诸多相似,结果却差之千里,今天趁假期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助大家减少此类风险!
一、概念
无权处分:指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处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在不具有代理权限(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形下而代表他人作出法律行为。
二、合同效力—无权处分
1、根据原《合同法》第51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2、最重要的例外: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该买卖合同无其他权利瑕疵,合同有效。
3、最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只要受让人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
(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三)转让的不动产已经交付或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变更登记。
举个例子:
例1、丁娜将安琪交由她保管的iPhone11promax赠送给阿牛,为防止丁娜反悔,还将赠与合同在桃妈就职的闸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安琪得知后,痛斥丁娜和阿牛的行为,明确拒绝追认,其和阿牛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就是无效的。
例2、丁娜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安琪交由她保管的iPhone11promax以买卖合同形式出卖给阿牛,因为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丁娜和阿牛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等其他权利瑕疵,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安琪的反对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问:合同有效和无效在结果上有何区别呢?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则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而合同如果有效,权利则就有权要求相对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例1中,丁娜因无权处分订立的赠与合同无效,如果阿牛没有取得手机,无权要求丁娜支付,如果已经取得了手机,即便再喜欢依然得还回去。
例2中,丁娜和阿牛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阿牛已经拿到了梦寐以求iPhone11promax并拍摄了很多珍贵的视频,此时,即便安琪发现了也无法要回自己的手机了,因为阿牛已经善意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
如果买卖合同订立后还没有交付手机就被安琪发现了,由于丁娜对手机没有处分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阿牛则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丁娜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效力—无权代理
1、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规定,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或拒绝追认后,代理行为都是不生效的;
2、关于无权代理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举个例子:
例3、阿牛看中了丁娜替安琪保管的iPhone11promax,想要将其买下,丁娜说:“我替安琪做主,将手机卖给你了”,阿牛兴高采烈地付了钱拿了手机,还拍摄了很多精美的照片。安琪发现后明确表示拒绝,因为手机是小哥哥送的,有非凡的意义,此时,丁娜实施代表安琪出卖手机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明确拒绝,因此代理行为无效,安琪有权要求阿牛立刻返还手机。
例4、阿牛看中了丁娜替安琪保管的iPhone11promax想要将其买下,丁娜说:“安琪刚好让我替她卖手机,我就替她卖给你吧”,还伪造了一份委托书,阿牛知道丁娜经常替安琪卖东西,便相信了丁娜的鬼话重金买下了手机。安琪知道后大发雷霆说“这是小哥哥送我的,你怎么能卖呢?你是不是有病?”尽管安琪明确表示拒绝,但由于丁娜经常替安琪卖东西又出具了委托书,阿牛有理由相信丁娜是有代理权限的,在阿牛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况下,丁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安琪具有约束力,这时,即便安琪再不情愿,也只能乖乖向阿牛交付手机。
没有被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无效,手机即使交付了还得还回去;构成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即使没有交付,也有权要求被代理人交付(真是躺着也中枪!)。
四、结论
1、无权处分订立的普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获得处分权合同自始无效;
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合同相对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一:
王良标与郑雪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306民初19765号
裁判要旨: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权利人可要求确权,阻止合同履行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对于用夫妻财产共同购买的涉案房产应当认定为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现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购买事实的隐瞒,导致不动产登记部登记的信息有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变更登记至双方共有名下。被告抗辩称涉案房产不符合婚姻法对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条件,无需进行分割。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系确认所有权之诉并非分割婚内财产,且原告并没有主张对涉案房产予以分割,仅要求确认所有权,故被告之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二:
付瑞刚与胡俊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5民初88862号
裁判要旨: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法院认为: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物权法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被告未经共同共有人赵春友的同意,依法无权出售402室房屋,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过户手续,属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可以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
案例三:
洪佩瑜、王广兆与杨育波、孔祥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沪0115民初73222号
裁判要旨: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法院认为:两原告作为普通购房人确有理由善意相信被告杨育波具有代理权,杨育波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孔祥芝发生效力。现两被告以系争房屋为被告孔祥芝的婚前个人财产、杨育波未经孔祥芝授权即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孔祥芝未予追认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四:
樊细俊、丁佩英等与姜德金、赵达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2民初29274号
裁判要旨: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方可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姜德金代理姜丽、姜莹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被告姜德金)没有代理权而签订了合同,相对人(原告樊细俊、丁佩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被告姜丽、姜莹)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姜丽、姜莹)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原、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此合同。
关于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今天就先讲这些,觉得有用点赞收藏吧!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号“东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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