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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讼涉嫌待查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福州中院20年民间借贷纠纷改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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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对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西称其系实际借款人,并自认本案名义借款人钱文亮系公司员工,因此,刘广西所述事实及相对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均与刑事侦查结果相关联,本案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简介

  陈建强与郑艳红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5日,两人于钱文亮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建强、郑艳红因资金周转向钱文亮借款1000万元;同日,钱文亮与张霞霞、大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与罗玉签订《保证合同》与陈建强、郑艳红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陈建强、郑艳红签署《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确认由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陈建强、郑艳红提供信用咨询、信用管理和还款管理服务,并告知陈建强、郑艳红以刘广西的账户作为还款账户,以及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的约定一致。2015年5月28日,刘广西共向黄宗能汇款870万元,陈建强、郑艳红向钱文亮出具收款确认书。2015年5月28日,钱文亮(甲方)与刘广西(乙方)就债权转让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钱文亮将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刘广西;同日,钱文亮向刘广西出具收款确认书,载明钱文亮于2015年5月28日指示刘广西向黄宗能汇款870万元,作为《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对价。此后,陈建强、郑艳红合计还款212.52万元。另查明,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广西,钱文亮为该公司的员工。

  此外,经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存在大量以刘广西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亦受理多起以刘广西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及债权转让纠纷。

一审鼓楼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钱文亮与陈建强、郑艳红签订《借款合同》后,由刘广西向陈建强、郑艳红支付借款,钱文亮在刘广西支付借款的当日将债权转让给刘广西,并以刘广西向陈建强、郑艳红转账的借款870万元作为转让的对价,结合刘广西的自认以及钱文亮、刘广西、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足以认定本案是以钱文亮作为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为刘广西。从类案检索以及陈建强、郑艳红提交的证据来看,刘广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此获取收益,该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刘广西与陈建强、郑艳红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广西实际出借870万元,扣除已返还的212.52万元,尚余657.48万元,陈建强、郑艳红应予返还。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属无效。张霞霞、罗玉对借贷事实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存在过错,黄奕芳、张某茁共同对陈建强、郑艳红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大白公司为股东陈建强、郑艳红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属无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就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故刘广西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作出裁定:驳回陈建国的起诉。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审查,刘广西涉借贷案件众多,且诸多案件均存在主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否认提供保证责任等问题,本案情况相同。鉴于一审法院已将刘广西所涉众多借贷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审查,本案亦应作相同处理。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602号民事裁定,均记载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决定对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此外,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京民申637号民事裁定记载,该案原告同系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且出借资金同样来源于刘广西,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涉嫌犯罪,作出(2019)京03民终13436号裁定,驳回原告郭祥的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亦驳回了该案原告的再审申请。

  根据前述生效裁定可知,公安机关对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西所涉众多借贷案件包括我市立案审理的案件皆已移送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审查。本案中,刘广西称其系实际借款人,并自认本案名义借款人钱文亮系公司员工,则本案与前述生效案件的案情相同。因此,刘广西所述事实及相对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均与刑事侦查结果相关联,本案亦应同其他生效裁定作相同处理。故本院对刘广西的起诉予以驳回。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借款合同一开始是以钱文亮的名义与陈建强、郑艳红所签订的,但是钱文亮系小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且该公司的法人与给陈建强的实际转款人均为刘广西,结合该特殊关系足以认定本案是以钱文亮为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为刘广西。刘广西涉及多项案情与本案相同的生效案件,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均是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的审理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结果相关联,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做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错误,而是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索引:(2020)闽01民终376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5月7日

(来源:微信公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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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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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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