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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依据涉案借条、收条以及银行转款凭证等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依法予以审理。
案情简介
郑某、姚某为亲戚关系,陈建强、陈小红为父女关系,陈建强在2013年时已负责沙场管理。郑某、姚某共汇款20万元给陈小红。陈小红在收到款项后直接汇入陈建强账户,陈建强随后将钱汇入沙场。陈建强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兹收到郑某、姚某投资款贰拾万元整,每年固定分红30%。”,现郑某、姚某主张涉案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陈建强、陈小红返还借款本金与利息。
一审仓山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借条、收条以及银行转款凭证无法证明其基础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某、姚某的起诉。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涉案借条、收条以及银行转款凭证等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审理。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在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民初9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中,郑某、姚某向陈小红、陈建强通过银行转账为事实,并且陈建强向郑玲、张造极出具了借条与收条,因此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郑某、姚某为转款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符合原告条件,有明确的被告陈小红、陈建强,有具体的还款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民间借贷属于仓山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也不存在管辖法院错误。虽然郑玲与姚造极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对涉案款项性质认定的错误,但是这是属于法院在审理后才能查明的问题,不能按专业的标准来要求普通的百姓,未经实质审理后直接否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在原告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简单驳回起诉的做法错误。本案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检索:(2020)闽01民终4452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5月14日
(来源:微信公号“菜驴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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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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