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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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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问题引入

  王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0万元整,后王某以该笔款项为借款为由起诉李某要求其归还该10万元。王某手中并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李某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王某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Part2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Part3

律师分析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手中一般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常以并非借款作为抗辩理由。若被告手中确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比如货款、消费、过账等,则结果很是明确,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若被告手中也无证据证明或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则会产生一定的争议:

  其一,法院会以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该笔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认定该笔转账系借款,支持原告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其二,法院会认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要结合“法条依据”中的两个规定来判断。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其存在两个证明要素,其一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其二作为实践合同必须有实际的出借行为。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使其完成了第二要素的举证责任,虽然此时对于第一要素的性质问题,原告没有借条等证据进行证明,但第二要素的存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进行了一定的背书,所以可以认为原告完成了第一要素的初步举证责任,虽然未达到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程度,但需要被告对此进行回应,这也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被告对其主张系其他债务关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此时的举证责任并非需要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而只需要达到让法官认为合情合理即可。此处的合情合理需要综合转账金额、归还金额、钱款用途等进行考量。例如,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后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该10万元系原告赠与为由进行抗辩,此情况下,一方面被告要尽力举证证明原告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法官也要综合考量10万元对原告的消费水平来说是否属于较大款项,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10万元的用途是日常消费还是一次性大额消费(房屋、车辆)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未参加诉讼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是否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更倾向于此种情况下,尽可能的慎重对待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原告仅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不予支持,但原告有其他微信、录音等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除外。

Part4

司法案例

  1、(2019)京03民再13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在无借条的情况下仅依据原告李玉荣提交的转账凭证认定李玉荣与陆小清、李爱国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缺乏依据。原审中陆小清、李爱国没有参加诉讼,现陆小清、李爱国提交了证据,用以证明其与李玉荣之间是帮助投资而非借贷关系。陆小清、李爱国申请再审中所提交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2019)京0108民初42125号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关系属借款合同关系的一种,其成立及生效,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借贷的合意及资金流转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石美苓提供了转账凭证并称上述款项均系其对李雨泽的借款,李雨泽虽认可收到其中的部分款项,但辩称并非借款,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亦显示李雨泽在双方恋爱期间亦向石美苓多次转账。现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为,石美苓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应就双方具有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证明。鉴于石美苓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李雨泽就诉争款项形成借贷合意,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2020)京02民终207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文雅与姬新昕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赵文雅与姬新昕曾系恋人关系,两人合作拍摄微剧《推理学院》,在赵文雅与姬新昕恋爱期间且在微剧拍摄完成后,赵文雅向姬新昕汇款10万元。姬新昕主张该10万元系赵文雅向其支付拍摄微剧的劳务报酬,因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作拍摄微剧的事实,且赵文雅不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证明,另,因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传唤,赵文雅本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致使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等案件的主要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文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房屋里的法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邢瑶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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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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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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