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编者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内容,是指本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大的争议问题,是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限于“因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造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非因自身过错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从司法实践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难点,重点在于对“第三人”的认定,尤其是在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对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最高院相关案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予以探讨。
——A——
基本知识梳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至第303条之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知识梳理如下:
——B——
最高院的裁判观点
1 ·.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1)【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145号:崔登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理由:有权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除此以外,还必须具备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实体性要件,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该种民事权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保护。……(崔登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江苏海王公司与七化建公司争议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崔登泉并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2)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64号:王临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理由:王临平对原案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其并非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如前所述,原案系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与中科公司、张惠文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无论该原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会对王临平与张惠文之间因借款而产生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认定产生影响。一审法院关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并非程序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基于该认定,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与张惠文、中科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处理结果对王临平与张惠文之间债的成立、债的数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均不构成影响,仅有可能影响到的是张惠文的偿债能力,但该种影响仅是事实上、经济上的影响,并未导致王临平自身债权的消灭,最终认定王临平对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与张惠文、中科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是正确的。王临平亦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 ·.针对被执行人因处分财产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而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裁判案例】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理由:……在汪薇(被执行人)与鲁金英因养殖厂转让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担保中心(一般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汪薇的债权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汪薇与鲁金英因养殖厂资产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变化与上述对汪薇财产的执行存在直接牵连关系,并可能影响担保中心的利益。……故本案担保中心与汪薇之间虽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担保中心对汪薇债权形成与汪薇转让的养殖厂之间的关联关系,法院对汪薇因养殖厂转让形成的到期债权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保全和执行措施使得汪薇与鲁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对担保中心利益产生的影响,以及担保中心主张受损害的民事权益因(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而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障碍等本案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汪薇和鲁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与担保中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担保中心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3 ·.针对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的生效裁判,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耀南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裁判要旨: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4 ·.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对于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一般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且6个月诉讼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如获知破产程序的信息之日等)
【裁判案例】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 (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裁判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六个月起诉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本案中,在远东厦门公司有足够资产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对燕诚公司债权的实现没有影响;在远东厦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亦难以确定(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会对燕城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但是,在远东厦门公司因不能足额清偿所欠全部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燕诚公司、郑耀南债权的受让人高某珍均系其破产债权人,且高某珍依据(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燕诚公司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会因高某珍破产债权所依据的(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而受到损害,故应认定燕诚公司在获知远东厦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燕诚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收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有关债权人申报材料,其于2016年9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撤销(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虽然燕诚公司时任总经理雷远思于2003年7月就(2003)闽民初字第2号案件提出过申诉,但其系以香港远东公司股东、董事以及远东厦门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身份为保护远东厦门公司的利益而非燕诚公司的债权提出的申诉,且此时燕诚公司是否因(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而遭受损害并不确定,也就不存在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起算六个月起诉期间的问题。
5 ·.针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
【裁判案例】: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的身份条件。……1.高光对(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该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高光只是博超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不是《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无权基于该协议约定提出诉讼请求。……2.高光不属于(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案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只确认了博超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未判决高光承担民事责任,故高光与(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处理结果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关于是否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通常来说,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股东与公司进行的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但是,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达,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虽然高光是博超公司的股东,但博超公司与南海岸公司、天时公司、天通公司的诉讼活动中,股东的意见已为博超公司所代表,则作为股东的高光不应再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至于不同股东之间的分歧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应由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另行处理。
6 ·.针对分支机构对外担责的生效裁判,公司法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
【裁判案例】: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 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已经生效的(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被告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系长沙广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长沙广大公司(即总公司)在(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此,长沙广大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7 ·.针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抵押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裁判案例】: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8 ·.针对破产管理人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生效裁判,原债务的保证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裁判案例】: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理由:……若案涉汇票到期前建环公司(出票人)未能依约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承兑人)的账户,基于票据无因性以及光大银行温岭支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责任人,光大银行温岭支行(承兑人)须先行向持票人兑付票据金额,然后再向出票人(本案即建环公司)追偿,德力奥公司依约亦需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由于案涉汇票到期前,建环公司依约将票款足额存入了其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的账户,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向持票人兑付了票款,故不存在建环公司欠付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票款的问题,德力奥公司(汇票的保证人)亦就无须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但是,由于建环公司破产管理人针对建环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向其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账户的汇款行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若建环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求得到支持,德力奥公司作为建环公司申请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即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案的处理结果与德力奥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德力奥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笔者评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因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造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设立以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完善,致使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尤其是对于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存在分歧。笔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至第303条规定,并结合最高院公布的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案例,对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时,多为以下裁判进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首先,应当判断该主体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主体。因此,应当判断该第三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若有,则属于原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反之,则不属于原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对于该点,较容易判断,争议不大,不作赘述。
其次,应当判断该主体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原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此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审诉讼中的法律关系会直接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非程序上的利害关系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至此,对普通金钱债权的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结果原则上并不会影响到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仅可能影响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该种影响也仅限于事实上、经济上的影响,不会导致债权人自身债权的消灭,故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与普通债权人一般仅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属于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该思路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理念相吻合,也符合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1145号、(2020)最高法民终964号案件的裁判思路。
但是,当债务人出现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由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处分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对应《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便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了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该裁判思路在指导案例152号、153号有所体现。
来源:微信公众号“礼法律人”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