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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证监会公布了2020年查处的20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我受新浪财经邀请对其中两起案件进行评析,下列两文在新浪财经的基础上已经做了一些修改。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评析:富贵鸟案
证监会:十一、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债券虚假陈述典型案件。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14富贵鸟”和“16富贵01”募集说明书中,分别隐瞒13亿元、24亿元对外担保,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从事资金拆借。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一、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始末
2015年4月20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贵鸟)签署并公告《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4募集说明书》)。2015年4月22日,富贵鸟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了人民币8亿元的公司债券,并于2015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14富贵鸟”,债券代码122356。
富贵鸟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2017 年 4 月 24 日分别兑付了本次债券第一个和第二个付息年度的利息,但未能按期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兑付本次债券的回售本金 65,206.80 万元和第三个付息年度利息 5,040 万元,本次债券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6 年 8 月 12 日富贵鸟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富贵 01”; 债券代码118797.SZ;2018年5月9富贵鸟发布《关于“16 富贵 01”公司债券违约公告》。
2018年3月22日富贵鸟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2020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富贵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富贵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富贵鸟2014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二、富贵鸟2014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未按核准用途使用;
三、富贵鸟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四、富贵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7年度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富贵鸟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4富贵鸟”的发行人和作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富贵01”的发行人,违反了《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应规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跌落的富贵鸟
1991年富贵鸟在福建省石狮市设立,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鞋履及商务休闲男装产品,曾被称为“中国真皮鞋王”。
2013年富贵鸟在港交所上市,但两年后业绩开始下滑,于2016年9月1日起宣布股票暂停买卖。
2019年11月21日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富贵鸟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起,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予以取消。
2019 年 8 月 23 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 (2018)闽 05 破 4 号之民事裁定书,宣告富贵鸟破产,后经两次财产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合计仅仅为2.4674%。因富贵鸟主要财产已被处置完毕,2020 年 1 1月 19日泉州中院裁定终结富贵鸟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富贵鸟在法律意义上将消亡。
三、富贵鸟债券的发行中介机构被追责
2018年3月23日,在富贵鸟“16 富贵 01”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爱建证券公司因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18]19号)。
2018年9月15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在2014及2015年度富贵鸟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等银行的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限制使用情况,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18〕28号)。
2020年4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富贵鸟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福州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0〕13号) 。
由此,富贵鸟债券持有人纷纷向富贵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因购买富贵鸟债券所导致的损失。
四、投资者要求债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民事赔偿有法律依据
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公告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富贵鸟“14富贵鸟”和“16 富贵 01”的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被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并被行政处罚,而相应中介机构也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富贵鸟已经破产,无财产可以赔偿,赔偿的主体就落在富贵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
在引人注目的“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件中,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亦被杭州中院酌定分别承担5%和10%的连带赔偿责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法院认为该两家机构与被诉债券发行行为有关,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不过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但两家机构均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
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杭州中院认为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洋债”欺诈发行民事索赔案件的一审判决,无疑给富贵鸟债券持有人的维权增加了极大的信心。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评析: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十五、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额内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期间汪耀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络、接触,与亲属共同控制21个账户买入“健康元”10亿余元,获利9亿余元,被罚没36亿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在证券市场上,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人往往能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证券市场的健康秩序,一直是铲之不去的“毒瘤”。在证券证券监管管理机关查处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案件中,内幕交易案的数量历年来均位列前茅,自我国建立证券市场以来,监管部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已近千起,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证监会查处的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是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件,有极大的警示意义。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设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破坏“三公”原则的内幕交易行为人必受法律的严惩。
一、行政责任
《证券法》把内幕交易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的首位,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同时对何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等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内幕交易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3-10年甚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从上述法律及证监会文件可以看到,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市场禁入等。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为了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因内幕交易而获罪,至今也有上数十起。随着证券市场“零容忍”从严监管政策的实施,相信今后会加大内幕交易信息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
需要提及的是,证监会对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进行查处,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有意思的是,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并移送证监会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证监会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人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等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法提起索赔,包括因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对汪耀元等人提起民事索赔。
司法实践中,尽管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而提起索赔的案件很少,但投资者索赔胜诉也已经有了案例。如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证券公司因内幕交易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四川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恒康医疗原实控人阙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而支持了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请求。202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以往法院对内幕交易索赔案件的裁判思路,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如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进行了与内幕交易品种直接相关的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或期货交易,存在损失的,推定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难点是,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涉及到基准日和基准价的确定,及内幕交易期间投资者同向交易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有待于理论界探讨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统一规范的解释。
作为投资者来说,因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而投资受损的,可以依法向汪耀元等人提起民事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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