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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该刑法修正案一出台,媒体上马上就报道出了“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及“全国各地对七起袭警罪立案侦查”。毕竟新法出台抓几个典型来验证一下新法的效力,这好像已经成为了一种规律,就像危险驾驶罪增加后高晓松立马成为“中国醉驾第一人”一样。高空抛物罪和袭警罪正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连续对多起袭击警察的行为立案侦查,这也充分证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必要性。同理“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仅仅依据民事法律根本无法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袭击警察的,仅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永远无法制止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于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一生效,马上就开始付诸实施,这确实对打击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时不仅增加了许多罪名,也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怀,对社会热点的回应。而且在从规范的角度将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重点打击抽象犯,而且刑法在特定的领域内打击提前,这样更好预防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范围之广、改动之大、增加罪名之多,是在历次刑法修正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次。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很多之前并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次被纳入了犯罪视野,刑法的保护扩张趋势已经显露无疑。有人认为刑法本应该呈现出“慈父”的特征,要严而不厉、重说服教育、轻打击制裁,就像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轻罪”(或者称作为微罪)一样,比如妨碍安全驾驶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的罪名刑罚确实很轻。之前出台的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期确实很多,以致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在实践中都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毕竟刑期最长才6个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话,甚至案件尚未审结,羁押期限就已经届满,这样操作起来反而非常麻烦。故,实践中一般是在最终判处实刑后再将被告人收监执行,当然判处缓刑的,也就是涉及不到收监执行的问题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碍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虽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但确实有期徒刑的刑期也是非常短,如果犯罪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和逮捕羁押刑事强制措施的话,可能会直接导致案件审结后剩余的刑期很短,留看守所服刑的几率很大,这也会给看守所的羁押造成新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刑法增加了新的轻罪,那么 办案机关在办理这些轻罪案件时,要尽量采取非羁押措施,本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以羁押为原则,以不羁押为例外”,如果动不动就要对犯罪的人部分罪刑轻重都采取羁押措施,这对于个别案件来说并不是特别合适。
笔者之所以要谈刑法修正案(十一)呈现扩张趋势而新增的一些罪名,就是因为即使这些罪名是轻罪,但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应该成为“慈父”但绝对不能是“严母”。刑法之所以要以“慈父”的形象出现,就是因为“孩子”的行为已经超出常规,不再属于“严母”所能管理的民事范畴。既然属于刑事犯罪,刑法就不能一味讲究谦抑性。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很多,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了一个巨大的话题,刑法要积极参与其中,要体现出调解纠纷和管理社会的属性,而不能等着所有法律都无济于事之后才不得已出手,而是要“该出手就出手。”
笔者对于刑法体现出保护扩张趋势并积极参与调整社会矛盾绝对持支持态度,而且赞同刑法要真正成为一个“慈父”,要与“严母”一起将“孩子管好”。今后,我国刑法将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转型期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结果。但笔者始终主张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和打击犯罪,要让触犯刑律的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让犯罪分子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作为国家机关不要吝啬手中的“慈悲”,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坚决不作为刑事处理;能够采取行政处罚规制的,坚决不动用刑罚进行打击;能不批准逮捕的坚决不捕,能够不起诉的坚决不诉;法院更要把好最后一道关,依法能够判决无罪的,绝对不能为了显示刑罚威严而判决有罪,具有法定酌情从轻情节,能够做从轻和减轻的处罚的,坚决要做到从轻减轻,让触犯刑律之人切实感受到刑法的温度,而不能让他觉得刑法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不能让他认为刑法就是铁窗和锁链。
随着刑法保护扩张趋势的呈现,笔者随之也产生了两个担心:一是刑事审判的压力一直很大,导致主办法官根本没有更多时间去阅卷,更不要说和律师沟通案情了,经常都是“控辩两张皮,判决不谈理”。法庭上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互不交锋,法院的判决理由更是脱离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内容,而是严格依据“侦查案卷材料”定案,以至于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模式也只能停留在口号上,但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却一直能够根深蒂固、长生不老。如果刑法保护扩张趋势继续呈现,刑法不断新增罪名,这将直接导致刑事案件数量要逐步增加,那么法官更是累的叫苦连天,再加上现在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居高不下,于是二审法官都是选择不开庭审理,“二审不开庭等于维持原判”已经成为常态和惯例,这也导致我们长期以来秉承的“一审时基础,二审是关键”规则和理念彻底被抛弃,二审的纠错功能也就不再明显,唯一的功能好像只是对一审判决“加持”,促使一审判决的内容正式生效而已。
第二个担心是刑法呈现扩张性趋势会逐渐增加新的罪名,即使再轻的刑罚也是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的。一旦需要负刑事责任,即使刑期不长或者处罚不严重,但是目前在我国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附带的后果太严重”,比如父母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孩子在就业和参军时政审一般无法通过;具有党员身份的行为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要面临着被开除党籍;行为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高管也许就与其无缘了,诸如此等等。更为甚者是,一旦触犯刑律,则就会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且去标签化非常困难,这就直接影响了再次就业等回归社会。也许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只是高空抛物罪,犯罪原因是夫妻两个人生气闹矛盾一时冲动将屋里的东西扔到楼下;或者行为人触犯罪名是妨碍安全驾驶罪,犯罪的原因是因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尿急需要下车方便,结果才与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这种一时冲动而实施的危害行为,并未造成实质的严重危害后果,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刑事处罚是否真的合理?这样的行为到底真的具有可罚性,这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不能因为刑法上增加了这些罪名,在实际中就要将这些罪名用一遍。如果将这些新增加的罪名全部以一定的方式公布出去,让大家都知道某种行为已经属于构成犯罪,更不是大量在实践中去运用,也许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动不动就将一些日常生活中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上升为犯罪,也不一定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毕竟行为人一旦犯罪后除了承担刑法上规定的责任外,还要承担许多意想不到严重后果和负面评价。
综上,刑法呈现出保护扩张趋势并积极参与调整社会生活已经势在必行,笔者强烈建议国家应该肩负普法责任,要将刑法新增的罪名进行公布和宣传报道,让所有人知道刑法新增罪名的背景和内容,要让所有人知道刑法新增的罪名而不敢以身试法。宁可将罪名束之高阁备而不用,也决不能为了检验罪名的效果而大肆适用,毕竟犯罪是一种“恶”,刑罚同样也是一种“恶”.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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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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