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具体到刑事领域,就是将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对照和比对,从而确认该事实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过程,如果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刑法条文则无须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是有一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的,司法人员办案时如果发现一个刑法条文不能适用于某一案件事实时,是不会直接得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结论的,而是会考虑别的刑法条文是否适用于该案件事实,只有穷尽了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结论。
事实上,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运用规则思维(见公众号2020年12月1日文章)的过程。将案件事实与具体的规则相互对照,从而确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法适用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事实裁剪,第二阶段是法律解释,笔者将逐一在下文展开。
一、事实裁剪
法律适用的第一阶段不是解释法律,不是直接拿法条来对照事实,而是先归纳出案件事实来,案件事实归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认定。
举个例子,刑法中有诈骗罪,有抢劫罪、抢夺罪,我们在生活中也会常说骗啊,抢啊,这些词,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实际上当事人所说的骗可能是抢夺,所说的抢可能诈骗,我之前就碰到一个案子,因为案件承办人在归纳案件事实时没有注意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是着眼于当事人口语表达的抢,而把案件认定为抢夺罪,而实际上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交付了财物,在反应过来之后,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就逃跑。
在这种情况下,财物的交付是因为错误认识,而不是因为行为人乘人不备的抢夺行为,虽然最后行为人也是乘被害人不备逃走的,但是,获得财物的行为不是这个乘人不备啊,因为抢夺罪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同,认定诈骗的话,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一字之差,可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所以说归纳案件事实的第一步非常重要。
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有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和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实际上这个争论的唯一区别在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论只有要素没有逻辑结构,而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有要素又有逻辑结构。
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什么?我们简单点一下啊:
首先是犯罪造成的结果;其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再次是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第四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第五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六是犯罪发生的时间;第七是犯罪发生的地点。
大致就这么些内容,对应的也就是我们写记叙文的几个要素:起因、经过、结果、时间、地点、人物。
如果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说:
犯罪主体:对应着行为人。
犯罪客体:对应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
犯罪主观方面:对应着行为人的意志自由。
犯罪的客观方面:对应着犯罪造成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用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说: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对应的是行为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和犯罪时间、地点等;
在违法性阶层:对应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
在有责性阶段:对应的是行为人的意志自由。
三阶层的犯罪构成,首先考虑的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条文具体的规定,在形式上检验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再检验符合刑法条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具体的法益,有没有法益侵害性,如果没有法益侵害性则行为在第二阶层即被出罪,如果有法益侵害性,在进一步检验行为人在实施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该当构成要件行为是否具有意志自由,如果没有意志自由,则不具有刑事有责性,如果意志自由受到抑制,则刑事有责性减轻。
我们在进行事实裁剪时,就一定要围绕着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来归纳,只有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归纳出来的案件事实,才不会造成无罪变有罪,此罪变彼罪的不利局面。而进行事实归纳的时候,我们还必须运用的就是前面提到的证据思维,所有归纳出来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证据证明了的,而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
二、法律解释
在法学理论的层面,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学方法论基本属于同义语,讲的都是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将归纳出来的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具体对照实际上在事实裁剪阶段就已经进行过了,但是在事实与条文彼此对照的过程中,会出现文字的歧义,会出现法律的漏洞,会出现需要进一步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地方。
辨明文字歧义、弥补法律漏洞、阐明条文含义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因此,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经阶段,所有参与法律适用过程的人都在解释法律。我在这里讲的法律解释与我们通常所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含义是不一样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解释的全部,而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在广阔的司法实践中,在每一个个案中,诉讼参与人都在进行法律解释。所以,作为刑事律师来说,你对法律条文的阐释代表着你要实现的目的,但是解释不是胡乱解释,而是要提供充足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方法很多,比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论解释、扩大解释、限缩解释等等,五花八门,这让我们很无所适从,但其实只要注意刑法解释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就根本无须去区分这么多种类的解释方法。
原则一 刑法解释不能突破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文字含义。
原则二 刑法解释不能突破刑法体系的规范目的。
我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陈兴良教授在《判例刑法学》里讲到一个案例,就是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这里需要解释的就是“卖淫”这个词。
根据我们提出的两个原则,原则一,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并没有突破“卖淫”二字可能具有的文字含义,也没有突破国民可能具有的预期;原则二,将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的行为解释为组织卖淫罪,并没有违背刑法的规范目的,组织卖淫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性的不可交易性,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的行为侵害了组织卖淫罪所保护的法益,将其作为组织卖淫罪论处并未违背刑法的规范目的。
三、结语
实际上,刑法适用的过程包含了结构性思考的框架,首先,将刑法适用分为事实裁剪和法律解释两个阶段。其次,在事实裁剪过程中又运用了阶层论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再次,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还以系统论为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结构性地思考刑法适用问题,将大大提高刑法适用过程的可操作性和刑法适用结论的可检验性。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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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原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重大案件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人才库成员。从事批捕、公诉工作十余年
原省检察院涉众型经济犯罪团队成员,参与撰写全省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指引
原市委政法委专家顾问,参与制定全市扫黑除恶案件办案指引
主要侧重方向:涉烟刑事案件,涉税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黑恶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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