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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我国刑法轻刑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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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的刑法理念发展趋势上看,刑法积极主义扩张观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表现在刑事立法上即不断增加轻罪的设置,将之前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罪名设立的目的改变之前对具体利益的保护,而是更多的呈现出对抽象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从保护个体利益逐渐演变为防卫社会、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于是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积极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理之中。之前刑法因具有最严厉性而被作为事后法,一直作为其他法律的后盾,当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无法制止不法行为时,才可以动用刑法。所以,刑法一直保持着谦抑的美德,刑法不能轻易适用曾经一度成为社会的共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的暴力犯罪逐渐减少,而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在行政治理手段和民事法律手段无法制止不法行为时,于是从制止不法行为的角度刑法逐渐走到了前台,不再作为事后法适用。于是本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也因为刑事立法的明确规定而成为了犯罪,这就是所谓的行政犯。

基于社会治理需要和积极的刑法主义观的倡导,于是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很多新的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空抛物罪等,这些罪名的入刑后对社会治理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为之前并不是按照犯罪来处理,所以这些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往往较小,故在配置法定刑时一般都是配置了较低的法定刑。按照北大教授储槐植的说法,这些罪名都属于轻罪的范畴。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自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入刑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罪名,2021年11月23日在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从2021年1月份到11月中旬,刑事案件排名靠前的主要是危险驾驶罪28.5万件(排名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7万件(排名第七)。如此大数量的刑事轻刑案件,从起诉及判决情况上看,大都是采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简易程序处理。不过这些案件看似都判处的刑期较短,甚至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确实被告人在身体上遭受的痛苦不大,毕竟属于轻罪范畴。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中刑事犯罪记录对行为人的影响却并不是单纯在肉体上,更多的是在心理上,一个刑事犯罪记录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后三代,该轻刑的后果确实不轻。

按照刘仁文教授的观点,刑法要展示其“慈父严母”的面孔,要严管厚爱,严而不厉,要让行为人受到轻微痛苦而不敢再以身试法,更不敢继续实施犯罪活动,故基于防卫社会的理念而增加轻罪完全符合预防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的必然。不过当前我国已建设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我国成为第二大世界经济体,每个人不再像之前那样“面朝黄土背朝天”地被束缚到土地之上,人都呈现出高度的自由化和经济化特征。一旦被贴上刑事犯罪的标签,则本人在升学、就业等诸多方面就要受到限制,而且还会影响自己子女参军、升学、就业等等。所以,刑事犯罪标签目前在我国具有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呈现出一种“株连”的趋势,一旦背上刑事犯罪记录,直接影响犯罪分子本人甚至全家的人生方向。故,我国刑事立法上看似简单增加了一个罪名,实践中就会有大量的人为该罪买单,比如危险驾驶罪,该罪发生都是行为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大部分涉案人员都是因为贪杯。就是因为自己一时贪杯,直接断送了自己的前途和子女后代的前途,一个只是判处拘役的危险驾驶罪却衍生出特别严重的后果,而且带来的心理上的痛苦是无法形容的。我国刑法在规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增设危险驾驶罪,说明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即使在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互相配合下,仍旧无法遏制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也和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有直接关系,危险驾驶罪的增加势在必行。

谈完危险驾驶罪,笔者还要谈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入刑,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因为当前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大都将总部设立在国外,犯罪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往往盘踞在国外,诈骗犯罪分子要想将诈骗的赃款洗白转移到自己的账户,必须要进行“跑分”洗钱,而“跑分”洗钱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银行卡。这些银行卡就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得力助手,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案件追查的难度。由于在国外的诈骗犯罪分子往往无法追捕到案,就必须打击国内的下游帮助实施网络犯罪的人,于是就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2019年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12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刑事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却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实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帮信罪的入罪条件很低,这是为了应对打击愈演愈烈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而不得已规定的罪名,国外的诈骗犯罪头目无法到案,如果再不将国内的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进行打击,会给群众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极大危害。如果按照诈骗罪的从犯来认定,又会增加对帮助行为人的刑事处罚,故将该类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单独入刑。

帮信罪在入刑后几年之间,已经成为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罪名,以至于在2021年上升为刑事犯罪常见罪名的第七名。但实践中显示,涉嫌该类犯罪有一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思想单纯、容易上当受骗,为了谋取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或者是为了谋取小利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刷单等等,于是在不知不觉、懵懵乎乎中触犯刑律,结果尚未毕业就进监狱,这样的现象确实令人痛心。这并不是本罪设立的目的和初衷,但受到惩罚的却是一群本来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涉世不深的年轻人。而一旦被贴上了犯罪的标签,这些年轻人的人生就可能要直接改写了!

故,刑法作为调整社会的工具,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而且也赋予了刑法新的功能。但当将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时,必须要修改配套的规定和制度,要真正实现“罪责自负,不株连;轻微痛苦,不敢犯”,而不能为了打击犯罪就不顾一切,片面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手段。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性大问题,需要各个部门联合发力,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才能让刑法彻底摘掉恐惧的面孔,真正成为教化的工具,彰显出刑法的仁爱之心、阳刚之美!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2月14日18点20分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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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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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方律师

    从起诉及判决情况上看,大都是采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简易程序处理。不过这些案件看似都判处的刑期较短,甚至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确实被告人在身体上遭受的痛苦不大,毕竟属于轻罪范畴。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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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律师

    之前刑法因具有最严厉性而被作为事后法,一直作为其他法律的后盾,当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无法制止不法行为时,才可以动用刑法。所以,刑法一直保持着谦抑的美德,刑法不能轻易适用曾经一度成为社会的共识。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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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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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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