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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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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实践中各地裁判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而有的法院认为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文仅就查询到的北京市相关裁定进行分析。

一、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021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求】2006年4月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双方于1989年9月恋爱,该房出资装修等均由其办理,被告未支付任何出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出资补偿款等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标的物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出资补偿系因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所引起,应当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547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求】陶某与郝某于2014年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2015年底,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房屋,陶某出资购买了家具及家用电器。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陶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顺义区滨河小区房屋和房屋内配置的家具、家用电器。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陶某与郝某争议的主要标的物是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应由房屋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辖终633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求】杨某以双方同居关系终止,但对案涉房屋归属没有约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某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杨某据此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819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求】原被告在2009年开始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2012年,由于原告已经退休不能办理贷款,双方协商决定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并以被告名义贷款。房屋首付和还贷全部由原告支付。双方又于2014年9月购买一停车场由原告支付。原被告于2016年8月彻底分手。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240万元。

【法院认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约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本案的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故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认管辖。

(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求】原被告双方2015年开始共同生活,2016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房屋,原告支付部分房款、水费、物业费等共计314万元。该房产产权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2018年10月原被告因感情问题分手。原告认为,因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理论上无法占有或分割该房产,事实上,该房产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由被告管理使用,故原告放弃对该房产产权的分割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同居期间为其购房所支付全部费用314万元。

【法院认为】田某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双方同居期间田某为共同购买房屋所支出的房款、税费、物业费等款项,系债权纠纷,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亦非田某、赵某双方产权,本案无法直接就房屋的权属确定及分割进行处理,故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赵某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赵某关于本案应依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通过梳理以上北京市各级法院裁定可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无论原告是请求被告补偿或返还出资款还是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对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还是专属管辖都有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上的不同不仅仅存在于北京市,上海市等各地对此问题也裁判不一,故律师应在诉讼之前做好案例检索,提前做好案件可能会被移送的准备。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凌霄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凌霄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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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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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律所主任、法定代表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副监事长。拥有近二十年法律从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并购、破产、清算、重组法律服务;金融资本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慈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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