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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捏造事实是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也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前提,所谓的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原本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行为人无中生有,主观臆断,编撰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捏造事实的主要行为包括: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纠纷,即便其在诉讼中存在着夸大或缩小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只是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应给予司法拘留、罚款等司法制裁,不应当评价为虚假诉讼行为。
我们查询了大量判决,发现司法实务当中,有很多法院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均认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譬如王文革虚假诉讼案((2019)黑1221刑初32号譬如(2020)黑12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就认为:被告人王文革以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有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特点……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闫秀华虚假诉讼案((2020)黑1222刑初84号)判决书则认为:“虽被告人闫秀华在被害人陈某和徐某1已归还本金60000元,尚欠利息3600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1200元,但双方尚有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的情形。被告人闫秀华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中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秀华犯虚假诉讼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林小盼虚假诉讼案((2019)桂1031刑初190号)一案判决书记载:“本案梁某1与被告人林小盼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因此,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小盼伪造的。被告人林小盼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梁某1出具给被告人林小盼的第二张借条即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的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成立。”
故刑事律师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应当把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否存在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纠纷作为审查的重点,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经济来往、历史纠纷等各方面进行探究,深入探究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纠纷,如果确实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纠纷的,应当以此为突破口,写出专业的法律文书,旗帜鲜明地作无罪辩护,以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取得案件的成功辩护。
来源:微信公众号“谢政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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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犯罪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先后参加了杨金柱律师主导的刘某涉黑案件律师团、袁某涉黑案件律师团、天津私募基金案件律师团等,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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