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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员工入职时为了获得单位的青睐,提供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五款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因劳动者欺诈入职,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安排劳动者到薪资待遇较高的岗位,与原岗位之间的工资差额能否要求返还?
一、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返还工资吗?
1、支持返还合同履行期间工资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7年7月1日入职沈阳路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任人事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入职时胡所填写及告知沈阳路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相符。
法院认为:
胡某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认定沈阳路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某双方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依据沈阳路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其单位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岗位月平均工资约为8000元。胡某在工作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5日共计4个月零5天,应得工资为33839.08元(8000元/21.75×5天+8000元×4个月)。沈阳路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胡某工资81499.58元,胡某应返还给沈阳路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资47660.5元(81499.58元-33839.08元)。故对沈阳路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胡某返还工资款的诉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辽01民终5419号
2、不支持返还合同履行期间工资
被告牛某于2019年2月12日入职原告处,任销售总监。原告主张被告牛某虚构事实,以不实学历入职原告处,欺骗原告每月给予其高薪20000元,要求被告牛某予以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牛某虚构事实,以不实学历入职原告处,欺骗原告每月给予其高薪20000元,要求被告牛某予以退还,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系由被告所致,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工资,是否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牛某工资标准是按照其学历制定,上诉人要求牛某返还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津01民终6942号
故综合以上案例,能否要求返还工资,取决于单位的举证程度,比如:劳动者存在欺诈事实、单位确因劳动者欺诈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同岗位工资标准等....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中的矛盾观点:无效劳动合同依然可以解除?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而合同解除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行使解除权。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且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根本无需解除,所以笔者本身对这条也很困惑,为什么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行使解除权...
(来源:微信公号“人力资源法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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