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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在指导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同时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 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上述文件一经发布便引起社会各界热议与关切, 面对社会各界对于“社保交由税务征收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的质疑与担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随后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数次强调社保移交税务征收不会为企业增加负担。
为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明确提出“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 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 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并强调“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根据上述会议与文件精神, 考虑到企业的成本负担能力, 各地税务部门在2018年12月底大多仅发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而企业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进程均被暂缓, 截至2020年10月仍由原来的征收机构(通常为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征收。
这一暂缓安排在日前正式被打破。2020年10月30日, 多地税务部门在官网密集发布公告, 宣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将属地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截至我们撰写本文时, 明确作出上述移交公告的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含青岛)、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
我们对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山东、湖南六地的有关政策进行了如下梳理(如图所示):
可以确定的是, 企业社会保险费正式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大趋势已成定数, 征收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 这一变化意味着社保征收的手段得到有效加强。长期以来, 由于社会保险缴费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的主动申报, 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掌握企业全面的薪酬数据, 其作为法定的社保监察稽核机关在征收职能以外展开主动执法的能力有限。
相比之下, 在本次征收改革后, 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的受理机关, 掌握着企业包括人力薪酬数据在内更加全面的财务信息, 因而能够据此开展更为精准的审查。在企业员工、薪酬及缴费基数等信息关联更为紧密的情况下, 对于企业不合规缴纳社保情形的监管势必将得到全面强化。
从各地税务部门公告中反映的以上三种征收模式来看, 最为严苛的即湖南省采用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负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的义务, 而考虑到税务部门同时还掌握着企业因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而提交的员工实际薪酬数据, 税务部门能够迅速、准确地对企业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和其实际薪酬数据进行对比, 如企业继续按照不正确的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税务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
但在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在内绝大部分地区所采用的另外两种征收模式下, 从公告内容来看, 企业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企业职工社保费款金额并由后者对数额准确性予以核定, 税务部门仅根据社保(医保)部门提供的应缴费数额履行征收职能。在这一流程中, 从公告内容来看, 税务部门不具备直接审查与核定社保费款金额准确性的职能。
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 在短时间内, 国家在本轮社保征收职能改革过程中“确保整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本政策方针不会改变。但也必须注意, 在未来实际执行过程中, 关于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障局是否会就不同险种的缴费基数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实际薪酬数据进行交换与实质审查, 以及是否会对企业的历史欠费进行追缴, 从现有的公告内容来看无法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仍有待在实践中继续观察和验证。
近期互联网上出现了诸如“社保税”等说法, 认为企业社保移交税务征收意味着缴费性质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收费变为征税, 并担忧今后企业不合规缴纳社保将会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偷税、抗税等行为的严苛处罚。对此, 我们认为, 所谓“社保税”的说法并无依据, 实际上, 我国立法严格执行税收法定原则(例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确定、车辆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确定等), 而社会保险费属于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设定与征收的费用, 属于社会福利范畴, 并不具有法定税收性质, 因此不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于税收征管的规定与罚则。
此外, 结合今年上半年以来北京地区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文件严格规制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社保(异地)代缴服务的操作来看, 国家和地方政府均已下定决心整治社会保险费款缴纳和征收环节中的问题。因此, 对于企业而言, 尽管当前公告反映的政策并不必然造成企业原有的社保缴纳方式会在征收机构变更后立即受到处罚, 更无法确定执法机构是否会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进行追缴; 但从长期来看,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完全的社保合规势在必行。
对于社保合规而言, 除按照合规的数额进行社保缴纳外, 考虑到企业在社保征缴领域最为关注的缴费成本问题, 企业也应当在今后的用工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自身的用工结构与用工方式, 一方面裁减冗员以节省用工成本, 另一方面将关键度较低的非核心岗位以聘用实习生、返聘退休员工、采取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方式来缓解社保缴费压力。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辜鸿鹄、沈保言
(来源:微信公号“通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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