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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鉴于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们计划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根据局劳动关系处与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供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单,我们对相关企业做了标识,一共分为三类:一是只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二是只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三是即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
经办人员可以通过三险业务系统 “查询统计-单位统计”模块查询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相关标识。
1.只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在录入原有信息并确认后,将弹出劳动合同信息采集界面,包括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员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可以选择 “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选择 “本单位员工”时,除 “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外,其他采集项都是必录项;在选择 “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若不录入,系统会提示。在录入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时,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
2.只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选择 “劳务外包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
3.即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在选择 “劳务外包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
4.重点关注企业。每月25日至月底稽核部门向登记征缴部门提供本月重点关注企业名单,登记征缴部门将此名单提供给三险业务系统与网申系统进行维护。此类企业也将按照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规则,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增员时也需录入劳动合同相关要素选项。
对于通过单机版软件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增员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读盘时,系统会有相应的提示,需要其提供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
市社保中心
2020年6月30日
1、严控“异地社保代缴”的背景
北京这份文件并非横空出世,2020年5月20日,大兴区人保局就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兴区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严格遵守“五项”规定;严格禁止“五种”行为。其中五种“禁止”的第一条规定:“严禁参保单位为无劳动关系、无工资发放、无个税申报的人员“代缴”社会保险或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20年7月7日,北京大兴社保中心在公众号上推送了《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增员提醒》,要求“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推送内容具体如下:
公告内容不难理解:被标识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在进行社保缴纳人员增员时需要给“增员”打上标签,明确“增员”是自用人员,还是劳务派遣员工,还是劳务外包人员。
在录入信息时,所有的增员都要录入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员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或者劳务外包人员,还要进一步录入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公告内容容易理解,但内容背后体现的却是社保系统操作层面对“异地社保”代缴业务“釜底抽薪”的技术限制。
北京市大兴区不是唯一对此作出相关规定的,北京海淀区在7月17日的政府网站新闻稿中也提到:为进一步提升社保经办服务的规范性,区社保中心及时调整业务流程,为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保经办服务。此次社保业务调整的主要有增减员原因、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增员、户口进京人员变更缴费人员类别四大类业务。
而在全国范围内,早在2016年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中国政府网在2016年的推送《国务院回应关切 | 网店挂靠代缴社保不合法、儿童失踪信息平台上线、严打暴力伤医》中也指出了“社保代缴”不合法。
2、何为“社保代缴”
北京此新规针对的“社保代缴”,是指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社保代缴”与“社保代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保代缴”的缴费单位并不是实际用人单位,而是第三方;而“社保代理”的服务内容,即第三方代理用人单位去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最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仍以实际用人单位作为缴费单位。
社保代缴现象在实践中很普遍,但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存在即合理“,企业通过“社保代缴”,以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作“桥”,为异地工作的员工落实在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目标。从而实现那些由于某些经营管理需要,需异地经营,但“暂时”无法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实现异地雇佣人员在当地参缴社保的目标。
但究其本质,“社保代缴”的代,并非“代理”,而是“代替”。代的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身份,将员工挂于自己的员工名录中。但问题是这样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可依。
社保自诞生伊始就被要求进行本地化缴纳。实现本地化缴纳的措施很简单,就是通过用人单位来进行汇缴,并以用人单位为征管对象。整体社保参缴流程是这样的:① 用人单位开户,② 用人单位增员,③ 用人单位扣下员工的社保个人部分,④ 汇同自己的企业缴存部分一并汇入指定的社会保险专户,从而完成社保参缴的一系列流程。
因此,北京社保政策的"回归"实属老调重弹:社保,从来就没有可以异地参缴的说法。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开户并进行增员登记。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就是劳动者社保的参缴地,这是《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之所以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所在地开户,而又不需要改变对员工的实际雇佣管理状态,实际上依靠的都是“劳务派遣”形态下,“名义用人单位”的“桥”实现的。
但这座桥在2014年已摇摇欲坠。
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其中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社保代缴的弊端与风险
从企业的层面,代缴社保虽客观上便利了员工在参保地享受各类社会资源,包括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居转户等,但与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客观导致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包括工伤保险理赔障碍、注册地被要求补缴社保、生育待遇存在差额、退休手续办理引发争议等。
进一步而言,社保代缴因地域间的社保参缴义务的不同而产生,其造成的缺陷与不公可见一斑。有很多企业通过“社保代缴”,实现在全国找社保征缴洼地,以实现减少社保参缴义务的目的,例如前两年的深圳,养老企业部分14%,基数可以按最低工资参缴,公积金可以自选,自然成为企业社保代缴的香饽饽。
从政府监管角度,部分人力资源机构还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为个人代缴社保实施骗保行为,如北京某科技公司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通过伪造用工关系,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在职职工名义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100人次,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73万余元;同时为刘某等36人非法中请生育津贴,造成国家生育保险基金支出98万余元。
近年来,国家明显加大了地区间社保统筹转移的力度。养老的异地转移接续,医保的跨省直联,工伤的异地工作申报都是为了异地工作或者工作地转移确保待遇享受和待遇连续的举措。这些举措旨在平衡不同地区间社保参缴的差距,这样的环境下“社保代缴”反而对于推进全国的社保统筹造成了障碍。
此次北京的调整从中、长期来看影响甚巨,其他地方政府亦有可能跟进出台类似规定,清理社保代缴。用人单位应通盘考虑全国社保代缴情況,及时作出调整。
4、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用工解决之道
针对上述分析,企业的选择,其实比较有限。
其一,企业实现在北京的用工,具体而言,包括:
1、在北京成立分支机构或注册新的法人实体,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变更至新的北京分公司
2、用人单位在北京有关联公司的,则可以考虑将员工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至该关联公司,在北京办理社保登记后为员工缴纳社保。
上述方案从合规性和员工认可度而言应属首位,但大幅增加的管理成本是公司需要权衡的。
其次,将直接雇佣改为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即公司与注册在北京的劳务派遺公司签订劳务派协议,员工与北京具备劳务派遺资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继续由派遺公司缴纳社保。
公司考虑此方案时,应当注意选择符合资质的派遣机构合作。同时,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存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劳务派遣比例有不得超过公司用工总数10%的要求。对于岗位“三性”问题,允许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三性岗位”的目录和范围,如通过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公示本单位的“三性岗位目录”。该方案虽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却也伴生劳务派遣的相关风险,对员工归属感也有冲击。
再次,当“派遣模式的异地参保”不能继续,“外包形态的异地参保”就应运而生。外包形态下,没有"骗保"的行为构成。但核心的问题是这种形态下,个人和企业的关系将发生质的转变:由原来的受雇,变成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实际驻场服务人员,曾经紧密关系的不复存在。无独有偶,外包公司可能要求增加的“管理费”加重企业成本;“假外包、真派遣”在发生争议时,发包公司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最后,该异地缴纳社保的员工到企业注册地缴纳社保。该种解决方案虽合法合规,但易导致员工在北京无法获得医保理赔,并影响子女教育、购房购车、户口办理等其他利益。并且会产生新的问题,例如如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在北京参保,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合同?笔者认为,原劳动合同约定在北京参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用人单位将社保缴费地由工作地变更至注册地并不必然需要员工同意。同时,为了解决员工的异地就医问题,具备经济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考虑为员工在北京购买商业保险。从实际操作角度,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可供选择的范围并要求员工确认后执行。
综上,北京严控社保代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务性操作事宜。对于公司而言,在避无可避之时,如何看待以及继续实现为部分人员在北京参保的操作,“为谁做”和“怎么做”都是基于人力资源价值来规划和决策的,究其本质是利益取舍。
综合回顾社保代缴的过往,北京出手严格限制社保代缴虽有迹可循、事出有因,但企业由此面临的抉择也可谓艰难。社保代缴涉及到诸多利益,要有满意的方案实属不易,后续的实践值得持续关注。此外,北京的举措若非市属的地方举措,今后将辐射到全国,那么社保代缴模式将逐一被淘汰,企业也应当提早重视,未雨绸缪。
作者: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仇少明、沙雨桐
实习生蒋诗韵对本文也有所贡献,特此鸣谢
(来源:微信公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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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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