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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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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21日,廖某在微信群分享《独龙族初始剧本》。2016年11月7日,吴某在微信群分享《独龙族姐妹版梗概》。2016年11月8日,郑某在微信群分享《独龙族姐妹相见之路》,后通过邮件将该剧本发给移动公司的员工谢某。

博纳传媒公司主张《独龙族姐妹相见之路》为职务作品,创作人员为廖某、吴某和郑某,著作权归其所有。吴某在出庭时陈述,根据口头约定,该剧本著作权归属于博纳传媒公司。

2017年1月17日,移动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视频《一辈子生活在中缅边境的深山,她只有一个愿望》。博纳传媒公司主张该视频的故事结构、故事情节、场景等和其剧本《独龙族姐妹相见之路》文字部分内容是一致的。

在故事梗概方面,博纳传媒公司剧本是以妹妹为视角,描写了身患残疾的妹妹想像自己穿民族服饰、背背篓、走山路、过小溪、滑索道等等,历尽艰难回到家乡见到姐姐,最终两人通过4g手机视频相见。移动公司视频内容是以姐姐为视角,描写了姐姐看望远嫁他乡的妹妹,由于无法通过索道,最终回到家中通过4g手机视频见到妹妹的故事。

一、《独龙族姐妹相见之路》的著作权人是谁?

博纳传媒公司主张剧本为廖某、吴某和郑某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博纳传媒公司虽然主张该剧本的著作权归其所有,但该剧本的三位作者中只有吴某认可口头约定了该剧本的著作权归其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博纳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另外两位作者对该剧本著作权权属做过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独龙族姐妹相见之路》剧本的著作权人为博纳传媒公司、廖某及郑某。

二、移动公司的视频是否侵犯博纳传媒公司剧本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81号指导案例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049号)中认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是否“接触”方面,本案中,移动公司承认《一辈子生活在中缅边境的深山,她只有一个愿望》视频所依据的剧本的创作时间2016年10月到2016年12月底。结合2016年11月8日郑某在微信群分享《独龙族姐妹相见之路》以及通过邮件发送给移动员工谢某的事实,可以认定移动公司存在接触剧本的可能性。

在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方面,虽然博纳传媒公司剧本以妹妹为叙事视角,移动公司视频以姐姐为叙事视角,但两者的故事主线都是由于路途遥远,姐姐或妹妹无法亲自去看望对方,最终通过中国移动4G实现了相见。在具体情节方面,两者都包含:“老妇人背着背篓,驼着背,走上山”、“少女时期的姐姐卷着裤脚背着受伤的妹妹在同样的环境下过河”、“姐姐和妹妹实现了相见”等。在片尾的字幕内容方面,博纳传媒公司剧本为“独龙族成为中国第一个整族进入4G时代的民族”。移动公司视频为“独龙族,56个民族中最后一个开通2G的民族,却是第一个整族进入4G的民族”。通过上述比对分析,可以认定视频和剧本在故事结构、主要人物设置、故事情节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

综上,认定移动公司拍摄的视频使用了剧本的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该剧本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摄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的思想是指,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凌霄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凌霄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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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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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律所主任、法定代表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副监事长。拥有近二十年法律从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并购、破产、清算、重组法律服务;金融资本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慈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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