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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案丨违反业务规定等同于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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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规定”应当从制定主体和是否具有全国性的普遍约束力这两个方面进行严格解释,只有两者都符合了,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

  在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属于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个特色。空白罪状最根本的特征是某种犯罪的具体特征(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要件)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确定。例如“违反国家规定”的罪状。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何谓“违反国家规定”?《刑法》对“违反国家规定”有着明确的界定,《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刑法》和最高法的通知对“违反国家规定”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适用,经常会出现做出扩大化的解释,甚至是非常荒唐的解释。

  笔者亲办的一件违法发放贷款案,其中笔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混淆了违法与违规的界限。违反国家规定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必要要件,目前仅有《商业银行法》属于“国家规定”,而公诉人所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国家规定。关于指控的诸多存在违法的地方其实都是违规之处,违规不等于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辩护人所辩违反国家规定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必要要件,公诉人所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国家规定,关于指控的诸多存在违法的地方都是违规之处,经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系业务规定,符合《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既然《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系业务规定,就不可能在“国家规定”之列。《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其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比如还有《贷款通则》也属于部门规章,也不在国家规定之列。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系业务规定,符合《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突破了“国家规定”的底线。

  另外《商业银行法》无权对“国家规定”作出扩大解释,不能凌驾于《刑法》第96条之上,对“国家规定”应当从制定主体和是否具有全国性的普遍约束力这两个方面进行严格解释,只有两者都符合了,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52条,属于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不包括本案上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形。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统计和调查,商业银行的许多呆账、坏账是由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违规操作甚至进行犯罪活动造成的,为了制止这些行为,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

  既然第52条第3项规定,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就意味着将违反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限制在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行为,而不能扩大到所有的发放贷款行为。

  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的内部信贷规定,例如《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藁城联社个人贷款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工商银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等等,违反以上内部规定都不能等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因为这些金融机构制定的内部规定的效力只及于本金融机构内部,对其他金融机构没有约束力,更不具有全国普偏约束力,仅属于行业自律性规范,不是《刑法》第96条规定的“国家规定”。

  这乃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违反国家规定”最基本的理解。

(来源:微信公号“法耀星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耀辉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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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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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专业领域为刑事诉讼,并热衷于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维护当事人权益,捍卫法律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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