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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理解适用:关于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免费 王瑞川 时长/课时:5分钟/0.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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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本质是侵权责任

背景是职业债权人的出现,这些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造成很多无辜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利益明显失衡,按法理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要具体分析股东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秉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改变以往对中小股东课以的重大的清算责任:小股东免责事由无非就是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一方面证明自己提议通知要清算了,另一方面证明自己无法组织清算,如未委派董监事且未参与过公司经营,任一方面均可。

回顾一下公司解散的情形:期满、决议、分立合并(因延续无需清算)、吊销关闭撤销、司法解散。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构成,但非规定的是清算义务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股份公司则为董事和股东指定的人(司法解释扩大为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民法总则却规定不一样的清算义务人,未来公司法对此应当进一步明确。

《九民纪要》原文: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因果关系抗辩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基于侵权法原理,因此除了上述的主观过错外,还应当有因果关系,即证明行为如不作为要与损害结果如账册文件等灭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股东,要符合民诉法高度盖然性规则,也就是生活中确实很可能会发生。

《九民纪要》原文: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

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股东)主张的时效起算,按侵权纠纷规则,具体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情形如:公司签合同时对方营业期限即将届满、合作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被吊销等情况,应当注意清算义务人是否履职。

《九民纪要》原文: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来源:微信公众号“百慕法律顾问”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瑞川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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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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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航发法务,持有公司律师执业证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证,经济师职称,具有基金和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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