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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外配资的效力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违反专营: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因为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股票信用交易:借钱买股票,即融资,借股票买,即融券;融资交易俗称配资,法律关系是借贷;场外配资就是指非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股票融资行为,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证券账户的这种“分包”,规避了证监会对融资融券的监管,本来合法配资的门槛可能是金融资产50万,场外配资就没有这种门槛,就在自己承包的二级小账户里操作。
2015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接入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6月15日就开始下跌,是场外配资给市场秩序造成混乱?因为是专营,证券公司自己配资可以,不能为非金融机构配提供方便。
深圳规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但是无效的结果具体分析,赚了有效,现在纪要坚决认定就是无效。
《九民纪要》原文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费用收益分配等均无效。用资人是否支付贷款利息,民二庭倾向于酌情支付,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处罚。投资损失不赔,除非配资人阻碍(如密码控制权之下的操作导致不能及时平仓止损的)减损导致扩大部分的损失由配资人赔付。
本次纪要改变深圳法院都不支持的做法,比借贷合同无效后果甚至更严格,就像打击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无效到一分钱不能赚,充分维护银行权益,打击配资是充分维护证券公司权益,也就是再维护金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作用,这也是帮助大家规避风险的机制,让穷屌丝断了“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的梦想,只有有钱人(金融资产50万以上)才可以配资,才能有资格得到合法配资,放大杠杆,阶层固化无非如此,最后能够打破阶层壁垒的方法其实就是玩金融,连这个都被司法禁止了,穷屌丝只能再另谋发财之道了。
《九民纪要》原文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百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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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航发法务,持有公司律师执业证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证,经济师职称,具有基金和证券从业资格
在公司投融资、资产处置、诉讼非诉讼业务、制度建设与合规管理、法律风险、涉外合作等方面法务工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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