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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若干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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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刚刚收到一份判决书,是半年前一家具有国资性质的企业(简称“国企”)起诉要求一家民营企业(简称“民企”)腾退房屋的纠纷,小律受民企之托,代理民企进行抗辩,并最终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国企的所有诉讼请求。但该案在一开始,对民企来说是十分被动的:从国企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民企一方与国企一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现在国企因为实际经营需要而起诉要求民企腾退,事实非常简单明了,法律依据也充分可靠。虽然民企老板气急败坏,认为国企不讲信用,恶意撕毁合约,但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下,国企的要求只能说不讲情,但却完全合理合法,民企几乎没有什么有力的抗辩理由。那为什么最终出现逆转,以国企全部败诉为判决结果呢?小律对本案的办案过程进行了一定分析,既是自我总结,也希望给与其他有需要的人一定的启发。

1、基础法律关系的选择与辩驳。

站在原告的角度,在确定诉讼请求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依据怎样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导致在选择诉讼对象、陈述事实理由时有所不同。同样的道理,站在被告的角度,首先需要判断的就是原告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则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作为案件焦点予以辩驳。以本案为例,国企依据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而将实际使用房屋的民企作为被告,要求民企停止使用并搬离。但根据民企掌握的证据来看,民企并非是基于不定期租赁而使用该房屋,而是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协议而使用房屋的。换言之,我方认为国企与民企之间并不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而国企无法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权利直接要求民企搬离。

关于基础法律关系的选择,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尤为突出。“打欠条”是一种民商事活动中普遍采用的确认债权的形式,既可能是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基于侵权,或者是基于真正的借贷关系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该条第二款又特别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实务中,我们对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意识,但对于第二款中“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能否直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还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对第二款规定的深入研究既有利于民商事活动的简便效率,也能够在后期可能出现的诉讼活动中取得更加有力的证据优势,化繁为简,增加胜诉概率。

2、证据意识不仅在于搜集固定已有的证据,还在于补充完善缺失的证据

随着诉讼实务经验的不断增长,小律越来越发现代理人对于证据的重视程度对整个案件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代理人需要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专业审核,另一方面,代理人又不能仅止于组织已有的证据,当发现证据链存在缺失之后,还应当及时补充调查或指导当事人合法的完善证据。

一般情况下,和案件相关的主要证据在纠纷产生前已经存在了,需要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搜集、归纳、整理,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辩驳对方的主张。但在很多案件中,现有证据不一定能够形成闭环,这就需要代理人认真审查已有证据,并根据案件的需要调查取得更多的证据,补充完善自己的证据链。在本案中,我方主要的反驳理由是民企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国企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民企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缺乏相应的书证,导致我方的主张存在很大的证据空白。小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到民企和第三人之间合同关系相关的诉讼材料、新闻报道、书面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将证据链中缺失的一环予以填补,令我方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为赢得案件取得关键性保障。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合同纠纷伴随着交易的频繁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虽然合同纠纷可能产生于无数种交易情形,但无论是对于原告还是被告,小律认为,慎重选择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既重视证据的搜集,也重视证据的完善,在每一种合同纠纷都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苏州许晓燕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许晓燕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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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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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专业处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工程承包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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