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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的合同效力及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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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严惩治违法放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那么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是什么?被定性为职业放贷人后,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合同无效,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该如何了结?这是笔者要重点阐述的问题。

一、职业放贷人如何定性

根据上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职业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职业放贷的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该条之规定,职业放贷行为可以说因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三、合同无效的债务处理

合同无效不代表债务无需清偿。同时,即使债权人(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债权人的财产终归是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必须返还。如果债权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则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债权人的财产可能会作为罚金处理。

当然本文主旨不是讨论刑事问题,单论债务处理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本金必须返还,但是合同法该条中并未明确利息是否支付。但司法实践中,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可以获得支持。

本文撰写之前,笔者的好友范文裕律师发来一份他代理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正是支持了借款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此也非常感谢范律师的大力支持。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周某超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众多,相关案情中所反映其以放贷牟利为常业,……在本院向其本人询问借款经过及事实时多次做出虚假陈述……在本院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陈述虚假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如实陈述。综合本案证据及本庭多次向原告本人及案外人周某芳询问的笔录显示,案外人周某超以放贷为常业,并与原告存在串谋放贷并收取额砍头息的情形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后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同时抵押合同及抵押权也无效。但是支持资金占用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上是笔者基于法律规定和判例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和总结。

来源:微信公众号“胡正华lawyer”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胡正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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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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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苏州市高新区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一般公司类业务、金融类诉讼及非诉业务、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一般民商事诉讼、仲裁、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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