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难、个人借款难!
俗律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企业主或个人愁眉苦脸到找到俗律,问借了别人的高利贷怎么办?俗律也苦恼,超高利虽不支持,但4倍利息法院还是保护的。然而这4倍利息往往超过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的利润率或偿还能力,借款时间一长,身家就都不是自己的了。
现在好了,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即打击职业放贷人或机构);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3、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4、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5、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6、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以上规定的落实情况怎么呢?效果那是相当的好,最近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该判决的要旨是:
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拍手称赞这样的规定。俗律在此奉劝职业放贷人,赶紧主动把利息降了吧,大家都得活下去!构成犯罪的赶快去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来源:律师朋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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