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老大难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企业(特别大型国企和央企)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
加之,今年新冠疫情肆虐,中美关系自1978年后降到最冰点等一系列影响,中小企业的款项回笼实属不易,给中小企业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大困境。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是及时雨,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及时收回应收账款。
但不知道实际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上全文解读,权当抛砖引玉。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律师解读」
开宗明义,本《条例》的法律渊源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的,目的在于纠正一些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和央企)违反诚信、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解决和清理长期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也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清理和防止偷钱账款长效机制”和“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
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公平交易的问题。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律师解读」
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同样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团体组织也要参照执行,但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详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强调按照“订立合同时间”标准并结合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具体认定,具有实操性。
同时,为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订立合同时,中小企业应当主动告知交易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中小企业的身份。
但问题是,如果中小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忘记了或者根本就不记得告诉对方“我是中小企业”,但实际是中小企业,会不会导致不适用该《条例》呢?会不会增加了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订立合同的限制或加重了其负担和义务?会不会损害或限制了“合同订立自由”呢?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本《条例》“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法定义务。
在中央政府,由国务院牵头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外,还有其他部门涉及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工作,例如财税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社保部门等,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毕竟是行政机关,不同于司法审判部门,通常也是通过业务指导、调解、斡旋调停、监督调查等方式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
可以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中小企业可以直接通过政府来解决了,多了一条腿走路,总是方便的。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行业协会、商会有权通过行业自律的力量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但实际效果如何呢?不好说。
虽然行业协会、商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司法审判机关,属于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类似于准“调解组织”的角色。因此可以利用行业自律的优势,规范本行业大型企业的行为,从中扮演和解人、调解人、斡旋调停人的中立第三方角色,发挥其“老娘舅”的作用 。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律师解读」
首次对公平交易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符合最新颁发的《民法典》有关合同订立要遵循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合法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公平交易条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与以前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和现在《民法典》有关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强化了对机关、事业单位预算进行约束,“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垫资做工程的“老江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但可惜的是,没有详细规定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后果的承担。会不会又是一个“口号”或者“稻草人”条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付款期限的最长时间以及如何确定付款期限起算的具体方法。但实际上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付款期限往往比较靠后,那如果是双方约定付款期限超过最长60日期限的,该条款是不是属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还是按照最长付款期限60日计算?
简单地讲,就是该条款是不是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确定付款期限的问题,实践中估计会产生不少的争议。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交付检验或验收条款的付款期限的具体起算方法,以及明确检验验收的具体要求,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减少双方歧义和争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通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及时检验验收(实际就是“变相拖延付款”)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律师解读」
本条对付款方式做了明确的限制,是为了解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向中小企业付款时经常使用远期商业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从而变相拖延付款期限。也是为了打击那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破坏交易平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价值取向。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条款,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没有规定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属于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本质就是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实际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过程中,实际上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利用其强势地位、以大欺小强制性要求中小企业就结算款采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随意延迟支付、拖欠、克扣中小企业的款项,从而导致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体事件。
特别是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本条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二)规定和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保证了司法审判的统一。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保证金条款的具体规定,明确了保证金种类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五种,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随意、变相增加法律规定之外的保证金种类。
同时规定禁止非法限定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的形式不仅为现金,还可以是保函等。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中小企业资金利用率和加快了资金周转率,切实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最新颁发的《民法典》有关“法人”相关规定可知,“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民事主体对外承担付款义务。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收帐款融资的规定。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了中征应收帐款融资服务平台;2017年,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帐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也规定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应收帐款融资,本条款是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帐款担保融资进行确定债权债务的具体期限,推动应收帐款融资的发展。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最低预期利率的规定,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最低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约定利率不得低于每日万分之五的规定。
还是老问题,该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订立的逾期付款利率低于本条款规定的,或者压根就没有约定,中小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援用该规定向法院或仲裁委主张并获得法律支持呢?毕竟该条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约定”的限制和突破,在实践中是值得好好研究的一个问题。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公示的规定。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定期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公示,以及公示信息的内容和法定方式。
对于大型企业则没有强制性要求进行定期信息披露和公示,但明确了信息披露和公示的内容以及法定方式。
该条规定是对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完善和加强,是为法治的进步。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就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款项问题建立了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保证了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并对失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进行惩戒,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是老问题,如果惩戒的措施不够严厉,处罚力度不大,对于违法者而言,其违法成本还是太低,起不到真正的惩戒和威慑作用。是否可以引入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呢?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被投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禁止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估计用不着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了,只要不跟你中小企业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就让你够喝一壶的。
因此,国家有效建立保护投诉人、甚至吹哨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这才是重中之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采取必要限制措施的具体规定。显然仅仅是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限制,还是远远不够。
希望国务院能颁布本《条例》的实施办法,就“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进行扩大解释和增加限制措施的范围和手段,如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晋升、升迁,降级等。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从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拖欠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宣告性规定,还是需要结合《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加之内部和外部审计,才能保障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建立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督查制度的规定,也是宣告性规定,希望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追讨不会像农民工追讨工资一样,虽然国务院、最高检、最高法几乎每年都要出台相关规定,但农民工追讨工资仍是老大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对中小企业款项保障工作建立评估和评价机制。好政策,需要配套落地并能真正执行到位,古语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法规的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认定有争议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目前对于企业规模类型的认定标准是依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具体认定,但实际认定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些争议的,那就交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法行政进行处理吧。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家号召法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感觉本律师又有活干,又有得钱可以挣了。
当然,新闻媒体朋友也不能拉下,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感觉律师朋友受到了深深的伤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难道不是我们律师朋友的干活嘛)和做好相关舆论监督(这才是新闻媒体朋友的正经活)。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处分的相关规定,如责令改正、依法对责任人依法处分。
可惜的是,没有对依法处分的种类进行列举,还是希望国务院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作出严厉的处分,千万不要“自罚三杯”了事。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使用未获批财政资金采购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两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大量存在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带来不确定法律风险和导致侵犯其合法权益,国家必须进行明令禁止。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解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范围,大型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用惩戒进行处理。
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规定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属于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本质就是“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款项”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惩罚措施。实际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国有大型企业采购工程过程中,实际上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利用其强势地位、以大欺小强制性要求中小企业就工程款采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随意延迟支付、拖欠、克扣中小企业的工程款,从而导致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体事件。
当然了,关于工程款审价问题,该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二)规定和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保证了司法统一。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解读」
本条是与第二条呼应的,都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不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适用;同样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也是适用的,但军队不适用此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解读」
本条是规定《条例》于2020年9月1日生效,还是给了大家充足的学习和宣传的时间,公司法务、律师、合规风控管理者以及法律爱好者可以有充裕的时间去学习、交流并付诸实践。
(来源:微信公号“航罗法律”)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