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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8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规定,在总结清欠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研究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出台。条例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方面
(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要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规范支付行为规定
(一)规范付款期限。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二)明确检验验收要求。针对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时检验验收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防范账款拖欠方
(一)禁止变相拖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二)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三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四、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
五、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六、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本文从企业经营角度,以清单方式,对《条例》进行实务表格式解读,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相关定义
中小企业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
界定时点 |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 |
适用范围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涉及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
划分 | 国务院批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争议 | 对中小企业规模有争议的,可以向中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认定 |
团体 | 部分或者全部适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军队 |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二、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
主体 | 场景 | 应当 | 不得 | 法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 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 ||
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被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
机关事业单位 | 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 | 所需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 |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
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从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被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
大型企业 | 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 |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和验收期限,并且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 | 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支付方式的 | 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合理约定 | 不得强制接受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机关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 | 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 工程建设中 | 保证金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 不得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 机关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 付款时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支付逾期利息。有约定的,约定利息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的,按照日万分之五 | ||
机关事业单位 | 在每年3月31日前 | 应当将上一年度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公示 | 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 机关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大型企业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 | 应当将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 建立通道受理投诉。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
中小企业 | 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
启发 | ||||
中小企业 | 明确自身的性质; 及时对自身的企业性质做出认定; 合同中明确签订时间; 有投诉权利;
双方明确,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乙方是/不是【中小企业】。本协议相关约定应当遵循《保障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条例》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合同中明确对象是否是中小企业; 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审查,确保合规;(比如:保证金、支付期限、违约金、迟延支付违约金、验收付款条件) | |
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 |
(来源: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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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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