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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形下,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公司分配利润的时候,往往是公司未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的规定,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解释四”15条本身蕴含的第一个问题
“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1、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纠纷,“公司法解释四” 坚持经公司决议分配为原则,只规定了有限的例外情形,即存在公司依法具备可分配利润,且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根据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就公司利润分配予以适当救济,判决公司作出分配决议,甚至强制分配。
这是司法裁量首先要尽可能尊重公司自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只有在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破坏股东平等原则时,才实行有限的司法介入。
2、一般来说,起诉的原告往往是公司的小股东,因此,原告起诉前需要考量的第一个问题,是能否向法院证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如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侵害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导致公司利润不能分配。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大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小股东是否因为利润未分配而受到损失?
这个问题又分为三个方面,我站在裁判者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1、第一个方面,不是说公司账面上存在利润就应该分配。
即使存在公司利润,法院往往也会经过考量多种因素后,才会决定是否支持原告利润分配的请求,所以,你要说服法官,公司存在的利润应该分配。
一般来说,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数额、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股份比例、现金积累、公司发展状况、同行业类似情况等,都是法官在裁判中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
2、第二个方面,控股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限制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小股东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认定原告小股东是否受到损失这个问题上,法官往往会考虑控股股东的恶意程度,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从而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
比如公司虽然长期不分配利润,但控股股东通过其他形式获得公司利润,这样,未获分红的其他股东就遭受了不公平损害,实质上遭受了损失。
3、第三个方面个问题,如果法官决定分,怎么分,分多少?
原告必须对此提出有说服力的财务数据证据支持,如果这个定量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样会影响法官裁判的态度。
来源:微信公众号“星星没有方向”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曾任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官学院副院长,晟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原华信集团监事会主席,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兼职法学教授,河南法官学院特聘授课教师。
执业领域:专注于股权、公司治理、融资借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务及私人财富管理行业的法律事务。TEL:1393820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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