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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
本文介绍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并探讨事故调查报告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影响。
相关案例
1、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杜某受无锡市洛社镇某纺织机械厂指派,至扬州市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维修发生故障的热转移印花机。被告人杜某明知导热油操作规范,仍擅自离岗,后现场发生火灾。经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某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维修热转移印花机方法不当,导致导热油温度过高引发火灾。经资产评估,该火灾造成的损失价值人民币9910703.47元。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杜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犯失火罪。
2、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失火罪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杜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杜某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其将注意事项交代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人员,亦是在该公司人员的陪同下离开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是该公司及工作人员,起火与其离开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杜某没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属于事故责任主体,与发生火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相关政府部门没有依据国务院有关条例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径行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不当。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维修热转移印花机的工作具有专业性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在该台故障热转移印花机维修结束之前,杜某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系安全责任主体,应对维修期间的机器安全问题承担责任。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形式上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本案中,杜某擅自离岗的行为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不作为行为也是引发火灾的先前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杜某应对火灾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国务院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的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主体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和义务,并未规定政府部门的报告是对责任人定罪处罚的必要条件。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不影响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分析提示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涉嫌构成失火罪,但经法院一、二审审理,认定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法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进行了阐释,认为本罪的构成不依赖于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本罪与失火罪进行区分,具有借鉴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从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是事故调查的主体,但法律允许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本案中,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经评估为900余万元,属于一般事故范畴,由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合法性,出具的调查报告具有证明力。
案例来源:《杜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苏10刑终206号]
(来源:微信公号“火灾与消防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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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四川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在公安消防部门工作20余年,先后担任过四川省泸州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政治处主任,四川省消防总队干部处长,四川省达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等职,武警上校警衔。冯浩律师曾获公安部优秀现役干部工作者等数项表彰奖励。先后在《中国公共安全》、《中国消防》、《四川律师》等刊物、网站发表涉及相关法律和本专业论文、政论、散文等上百篇,并获行业一、二、三等奖。冯浩律师在职期间取得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岗位资格,并参与多起火灾调,具有较为丰富的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专业知识。转业后从事专职律师,并以专业技能专注火灾与消防法律服务细分领域,担任了多个消防支(大)队法律顾问。冯浩律师团队以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复合性专业知识结构(法律+财税+金融+消防等专业知识)深度耕耘公司法务(含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税务筹划、税务法律、企业顾问)、金融证券、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业务。其中,尤其以火灾与消防法务为细分专长,为全国各地客户提供火灾事故纠纷处理、消防工程纠纷解决、涉消防案件代理、消防咨询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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