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建工刑案】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免费 王春军 时长/课时:12分钟/0.26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4,607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刑案案情


  一、案情简介                        

  北京甲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未聘请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对位于本市海淀区韩家川村旧厂房进行改造。熊某某借用北京乙公司(无施工资质)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承包了1号楼、2号楼钢架玻璃采光顶工程。后熊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由张某某找来被害人韩某某(男,39岁)等人进行施工,张某某设计了施工图纸,并在现场指挥施工。

  2016年10月19日7时许,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2号楼3层屋面的中央天井钢架进行玻璃安装作业,被告人张某某未予以有效制止,后韩某某不慎从采光玻璃孔洞处坠落至一层地面,被告人张某某和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到了309医院救治,韩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甲公司与韩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北京甲公司一次性赔偿韩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疏于履行监督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无悔罪意识,但鉴于本次事故系多方面因素导致,且事发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及时将被害人韩某某送医院救治,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本院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

  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刑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本案在事实认定上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是施工现场负责人。现综合评述如下:

  1.本案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无论建筑施工手续是否合法,相关企业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都无法否认本案发生在建筑作业过程当中这一基本事实。本案即使施工手续及资质缺失,也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员及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已造成一人死亡,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入罪标准,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是适格的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知,即使是受雇佣参与作业的普通工人,只要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也可能构成本罪。因而,被告人张某某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人张某某与熊某某之间是否具有隶属关系并非案件重点,案件的重点在于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在事实上对施工过程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或者,其是否属于涉案工程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根据本案所查明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不仅招募施工人员,且设计施工图纸,在现场指挥施工,已然是事实上的现场负责人。

  3.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是刑法对被告人施以刑罚的前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须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有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本案中,基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施工现场具有指挥监督权责这一事实,须要查明的是,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具有监督过失行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施工人员无相应资质,仍旧在施工现场指挥施工,容许施工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高空作业而不加以有效制止。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4.被告人张某某的监督过失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韩家川村158号“10·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可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韩某某安全意识淡泊,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但以下因素均可构成事故的间接原因:①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对危险施工行为未予以有效制止,且继续指挥违法违规作业;②乙公司无施工资质,熊某某仍然以该公司名义违法承接工程,且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任由施工人员冒险作业;③甲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建筑施工,并将涉案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上述三个事项均单独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虽有先后,但系共同作用,共同促使危害结果发生,三者之间并不存在排他性关系。追究上述三方人员中的任何一方人员的责任,也并不当然排除其它两方人员的责任。

建工与刑案


  本案的犯罪主体涉及工程各个参与方的人员,包括发包人北京甲公司、被挂靠方北京乙公司、挂靠方熊某某、现场施工方负责人张某某等人。

  因此,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点,即多方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其中一方的刑事责任的,并不排除追究其他方刑事责任的可能,此系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问题。

  在此,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进行解析:

  1.建设方主要责任

  (1)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

  (2)是否向委托各方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3)是否按规定向安监、房屋管理、土地、水利等部门登记报备,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并依法接受检查;

  (4)是否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及能力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各方,且不得肢解发包;

  (5)是否有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用具,不得自行采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

  2.施工方主要责任

  (1)是否合法取得资质并按其等级资质承接工程;

  (2)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情况;

  (3)对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质量负责;

  (4)是否按照建设图纸依法施工,有无降低工程质量、不当压缩工期,违法施工的情况;

  (5)是否招募具有合法上岗证书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培训。

  3.监理方的主要责任

  (1)是否符合监理资质并在监理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监管;

  (2)是否按监理职责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对建设施工单位作业是 否符合安全,设备、材料是否符合条件,施工企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3)是否对违规施工行为通过通报、监理例会等方式要求整改,对不整改情况有 无依法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通过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解读和对上述案例的评析,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是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建设的所有参与方及其人员,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所以建议在整体工程进行之前,工程相关单位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质量要求、设计方案、施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及其他外部环境)、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运输、储存情况,相关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明确各方职责。对于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工程环节均应加强监管。设计单位应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供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施工进度规定,严把施工质量关,对施工设备、施工材料加强监管,严禁有危险状态的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环节;监理单位应积极履行监理责任。各单位都应重视对其员工以及关系工程质量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减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工程建设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关参与人员均需取得一定的资格资质。所以,加强工程参与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考核必不可少。例如,对施工单位而言,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方可上岗,需要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特殊岗位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现场要保证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

  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中不可逾越的高压警戒线,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意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从而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及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春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1)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王春军
  • 文章81
  • 读者45w
  • 关注27
  • 点赞33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建工刑案】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消费:3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6课时/12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建工刑案】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消费:3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6课时/12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