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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债的清偿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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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一、那么这两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前提是什么呢?

  经反复推敲对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适用的范围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的范围主债务相同。但是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同一主债务项下的全部债务。

  二、《民法典》视角下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一)同种类的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1、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指定。

  2、没有约定且债务人未作指定的,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3、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的债务。

  4、都有担保的优先履行担保最少的债务。

  5、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6、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7、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同一主债务项下的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1、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先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三、确定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的意义及历史沿革

  (一)确定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的意义及历史沿革

  1、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的规定,可知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相同种类的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顺序的规则。

  2、同一主债务项下的债务清偿抵充规则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可知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指的是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顺序的规则。

  四、确定债的清偿抵充的意义

  确定债的清偿抵充的意义,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时,由于不同债务可能存在是否约定利息、利息高低不同、是否设定担保以及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等不同,因此,确定债务人的给付究竟清偿哪些债务,将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利益)造成实质上影响。

  举例而言,甲对乙负有五笔借款:第一笔为50万元,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第二笔也是50万元,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2021年6月1日,甲向乙清偿还了50万元。此例中,如果确定甲给付的50万元系清偿第二笔债务,则确定结果对债权人甲相对有利。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二笔债务虽然已经偿还,躺若债务人甲在之后一直没有还第一笔债务,且债权人乙一直没有起诉,债权人于2024年6月30日提起诉讼,则第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甲可以提出不予清偿的抗辩。如果确定甲给付的50万元系清偿第一笔债务,则确定结果对债权人甲相对不利。躺若债务人甲在之后一直没有还第二笔债务,且债权人乙一直没有起诉,债权人于2024年6月30日提起诉讼,则第二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未过,债务人甲不能提出不予清偿的抗辩。

  五、确定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的历史沿革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的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

  《合同法》未确定清偿抵充顺序规则,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确定了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规则为“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的同一种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基本规则为:(1)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2) 法定情形下有利于债权人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3) 未赋予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对于清偿抵充顺序享有指定权。同一主债务项下的债务清偿抵充基本规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文系笔者对债的清偿抵充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谈论交流。


  注:本文部分内容引用谷景生“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解析——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展开”一文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温显俊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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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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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显俊,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云南颐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法律专业自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云南鑫振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于:法律顾问业务,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证据调查,犯毒,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培训、劳动用工培训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

  联系人:温显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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