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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提出技能专业化和知识复合化对于专业刑事律师极为重要,在商事犯罪案件辩护中尤其要放开视野,综合运运用各种法律知识。邓律师在办理虚开发票类罪案件时发现,运用法律交叉思维进行辩护,往往能收获较好的辩护效果,本次沙龙关于发票类案件辩护中法律交叉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邓律师首先分析了我国刑法、行政法中关于虚开发票的规定。接着,结合典型案例,系统剖析了现实当中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具体情形,以及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
在此基础上,邓律师结合刑法关于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分析,提出,根据立法本意,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作限制性解释。只有以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的这类虚开行为,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刑法上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可以作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在行政法上,只要有虚开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虚开,并作出行政法上的处理。因为这种行为即便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水,也仍然破坏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就虚开发票罪问题,邓律师首先提出一个问题:是否所有行政法上或者刑法文意上的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只要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就构成虚开发票罪?通过解读现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案例,他对以上两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邓律师认为,虚开普通发票,主要目的是为了冲抵成本,降低税基。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增值税抵扣更要求发票形式合法性与来源正当性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强调支出合理性和真实发生性。结合对税法的分析,邓律师提出,如果确有真实交易,只是在行政法上开具了不符合真实交易对象的发票,仍然可以换开、补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且可以抵扣税款,这种与真实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税法上的“不合规发票”,而非虚开的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二、民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
对于发票类犯罪的辩护,不仅要考虑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还要注意交叉运用民法来进行辩护。在民法与刑法交叉领域,邓律师重点关注到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挂靠关系和中间商开票问题上。
结合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邓老师认为,挂靠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合同关系,根据挂靠合同,企业通过挂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此过程中,有真实的货物销售,真实的收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开具发票,票款货一致,根本就不属于虚开发票。
另一些企业是以中间商的名义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邓律师认为此时存在以下两层民事法律关系:
1. 一般纳税人与供货并开具发票一方的关系。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打给开票人,开票人将货物发给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发票。在此民事交易过程中,票款货完全一致,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小规模纳税人将资金交给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将货物发给小规模纳税人。在此过程中,如果一般纳税人不开具发票,可能涉及偷逃税款。
三、证据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
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中的证据法与刑法交叉问题,邓律师谈到了证明责任问题及证据资格问题。
对于证明责任问题,邓律师引导大家一同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思考:
1. 刑事案件中,谁来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
2. 刑事案件中,谁来证明虚开普通发票背后有真实的交易?
3. 能否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为由,指望公诉机关来证明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普通发票背后有真实的交易?
邓律师以刑事辩护中的正当防卫辩护事由为例,说明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抗辩事由,属于辩护人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抗辩事由,辩护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是就是等于放弃辩护。
对于证据资格问题,邓律师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当公诉人以虚开发票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作为指控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证据时,怎么办?
就此,邓律师指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一种公文书,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属于任何一种证据。与此同时,在法律上,行政处理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要低于刑事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结论不能拘束刑事审判。
四、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
关于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交叉思维对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的运用,邓律师在对办理虚开发票类案件时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虽然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在形式上高于行政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相反,在刑事诉讼中要排除非法证据非常困难。
而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事由,现实中存在大量因为程序违法而被撤销的行政案件,甚至好些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不符合理论上的正常程序要求的行政行为,也被法院撤销了。邓律师同时列举了大量行政诉讼中因程序违法而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例,论证运用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排除通过违反行政程序获取证据,以服务刑事辩护的可行性。
最后,邓律师建议大家在刑事辩护中,应树立整体性观念,充分调动各种知识,以整体性思维办理案件。
(来源:微信公号“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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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分中心主任,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检察院公诉、研究室等部门从事检察实务12年,因业务突出,被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大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犯罪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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