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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给我们提供这个机会,对于值班律师的问题我在想先确定一个视角,从哪个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现在学界争论很厉害,我干了12年检察官6年律师,我今天讲的主题是要盘活值班律师制度,实现有效的刑事辩护权覆盖。
一
值班律师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方面责任非常重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也就是说除了委托的辩护人、指定的辩护人之外其他的所有案件都是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意味着80%以上的案件将由值班律师代理,我为什么说80%不说70%,网上公开统计过查看文书14%,杭州有个检察院的座谈会统计处所有约见的案卷占比18%,阅卷案件包括委托的律师和指定的法律援助公司。我又看了今天的论文集有一个福建法官统计的数字,福州的基层法院的辩护率委托率18%左右,杭州、福州的辩护律不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为它是相对发达的地区,按照这个来看值班律师责任很重大,80%左右的案件由他们来办。
二
值班律师的定位是不是辩护人?还是讲36条,他提了三个概念,一个是辩护人;一个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也是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最后一种是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里很清楚三个概念,委托的辩护人、指定的辩护人还有值班律师,这三者是不一样的。委托的辩护人和指定的辩护人他们总体来讲差不多,但是值班律师明显不一样,首先他跟当事人关系不一样,他跟当事人没有委托关系,他介入的程序是不一样的,按照辩护全覆盖实施试点办法是审判阶段才有,现在按照新修订的刑诉法173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我们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没有;第二、同时他们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看刑诉法里我们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会见、阅卷的权利是明文规定的,在我们这个刑诉法里都没有,会见的权利没有规定,阅卷的权利没有规定,他们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所以他们主体法律性是有区别的。
三
我认为值班律师履行的职能还是辩护职能,虽然不是辩护人但是职能是辩护职能,36条讲的是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兜底是法律帮助,但前面明确列举了具体的帮助,跟我们辩护律师做的工作是不是差不多,虽然权利没有我们大,但是履行的职能都是辩护律师在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里从事的职能,他本身是辩护职能。最高法院、公安部提出全覆盖试点意见里讲到刑事辩护全覆盖,中间有一句话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这个文件有个前提值班律师制度提供的服务就是辩护工作。同时我们再看第36条,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典里第36条在第一篇第一章辩护的概念里,两种工作,一个是辩护工作、一个是代理工作,他显然不是代理就是辩护,值班律师虽然名以上不是辩护人,但他履行的职责是辩护职责。
四
值班律师在履行好辩护职能方面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虽然很多学者讲这个制度这里不好那里不好,这些没有规定那些没有规定,如果我们认真看这个条文的话空间还是很大的,第173条第一款讲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的时候要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第二款又讲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也要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或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我们看这些事项律师要提出意见的话怎么样才能提出意见,作为见证人能提出意见吗?不可能,最起码要阅卷,不阅卷怎么知道他的犯罪事实呢,你怎么知道他适用的法律呢,你怎么知道他各种从宽处罚的条件呢,不可能。
看这个条文的第三款又讲了人民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该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你要提这些意见肯定需要便利条件,凭空怎么提意见,便利条件是什么,在福清就允许阅卷允许会见,你叫我提意见我不知道案情没法提意见,我申请阅卷,如果阅卷觉得有疑问要申请会见,你不让我阅卷不让我会见我怎么提意见,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有空间了,并不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没有空间,这个时候是律师有作为的时候,更何况他还要有求于我们。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应该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你让我签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让我看案卷不让我会见,我不见证我不签,我觉得是有办法有空间的,问题可能在于律师本身有没有积极主动性,有没有奉献精神,有没有这个情怀,我发现绝大多数的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北京两起案件从来没有会见过被告人,结果就开庭了,还有一个人叫他助理去开庭,结果二审法院发布重审说影响公正,这就是法律援助律师做的,没做好。这里面的在于我们律师要弄好这个空间,要有责任心,面对赋予我们这个职能把它用好,刑诉法给我们提供了空间,我们能够做好这件事情,法律修改刑诉法改了几次了,不要等法律修改,而是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律从业人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看似不完美的制度发挥好用好了,我觉得它就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就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我的结论是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总体来讲还是有空间的,如果用得好是可以实现对刑事辩护有效的全覆盖,我就讲到这里。
(来源:尚权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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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分中心主任,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检察院公诉、研究室等部门从事检察实务12年,因业务突出,被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大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犯罪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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