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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开完庭后,由于有几件比较紧急的事情要及时处理,没有立马根据庭审情况补充修改庭前准备的辩护词。三天后,书记员电话打过来了:“邓律师,XXX案你的辩护意见还没收到,请这两天抓紧寄过来,案件可能很快就要判了。”我相信,不少律师曾经接到过这样的电话。
其实,在打电话之前,在案件刚刚开庭结束时,书记员就会马上对律师讲:“XXX律师,请把你的书面辩护意见给我。”那些在法庭上只是单纯地宣读辩护词的律师,会即刻把庭前就准备好的辩护意见交给书记员。
那些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辩护思路与内容的律师则会对书记员讲:“我这个辩护意见还需要修改,等修改后马上寄给你。”回去后,律师会及时回忆庭审情况,重新修改整理辩护意见后寄给法院。
有的律师甚至会在原有辩护意见基础之上,将庭审中每一个认为重要的细节问题都整理进书面的辩护意见中,形成洋洋洒洒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辩护词,希望能通过这详细的辩护意见打动法官。那些不相信庭审能解决问题,喜欢将案件面交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来公正审判案件的律师,尤为青睐在庭后整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然后将其寄给法院并同时公之于众。
在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从未有人提出过异议。而我每每觉得,这种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做法,是有悖于司法性质的反常之举。在当今提倡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这种司法惯例尤为不妥。
法官为什么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其直接目的,是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可依据书面的辩护词来确定辩护人的法庭意见;更进一步的目的,对于需要向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请示时,可将书面辩护词作为辩护意见一并附上,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庭审为中心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要求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要求法院必须根据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根据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意见,来查明、认定案件事实。
“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要求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意见应当在法庭当庭发表,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庭外私下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当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形成,不得基于任何庭外的因素做出裁判。
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上述四项要求,法官应当在庭审中集中精力,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的意见,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作出裁判,以保证司法裁判的亲历性。
庭审结束后,要求律师庭后提交全面的书面辩护意见,根据书面的辩护词来明确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判决,违背了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在庭审中,律师已经就案件进行过发问、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其意见已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四项要求,法庭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包括律师当庭发表的庭审意见,当庭对案件形成裁判。要求律师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明显有违“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由于庭审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是法庭辩论阶段的意见,并不能完全囊括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意见,即便有的律师在庭后会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完善辩护意见,也不可能覆盖其在法庭调查时发表的所有意见。根据律师庭后提交的不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情况的辩护意见来撰写判决书,也与“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的要求相悖。
有的法官也许会这样来辩解,要求律师庭后提交辩护意见,是为了防止撰写判决书时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记忆不清。然而,即便在撰写判决书时对于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中的一些细节记忆不清,但由于法庭对庭审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只要翻看庭审记录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是法官传统的书面审理工作模式与思维方式的延续。法官们习惯了在庭前阅卷,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对案件形成初步认识,庭审更多的只是帮助其将庭前的认识完整化、清晰化。在庭审后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然后根据书面的起诉书与书面的辩护意见形成书面的判决书。
这样一种严重依赖于庭前的案卷以及庭后的书面辩护意见判案的工作模式,与审判中心主义所要求的“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格格不入,在无形中消解了庭审的作用,让庭审流于形式,让庭审实质化难以真正实现。
既然要求以庭审为中心,既然律师已经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了发问、举证、质证,就案件事实的综合认定与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了辩护意见,且法庭对庭审过程有全程记录,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四项基本要求,法庭应当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裁判,而不应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来源: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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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分中心主任,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检察院公诉、研究室等部门从事检察实务12年,因业务突出,被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大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犯罪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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