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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留意过很多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发现一个通用的叙述方式就是作者都充分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归纳,围绕辩护人确立的案件事实再进行说理,效果较好。今天,笔者就以此为主题,谈谈事实归纳与叙述在刑事法律文书中的写作技术。
我们的刑事法律文书,按照功能来区分有申请类文书和说理类文书,在说理类文书中,如何达到说理透彻、切中要害,是我们需要不断训练的基本功。笔者看过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主任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也看过不少专家律师的辩护词,除了功底深厚、说理充分之外,这些说理类意见书的一个基本做法就是,大家都不约而同的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准确的归纳,并将之放置在意见书中的显要位置,在通篇的说理、论证中,都是围绕着辩护人归纳的上述既定事实展开论证,整篇文章论点清晰、论证有力,说服力极强。
准确的归纳基本案情有多重作用,一方面为具体辩护意见提供一个讨论的对象、基础,让律师意见有的放矢、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辩护人对事实部分的归纳和叙写,属于辩护人对于事实部分的“立论”,辩护工作不仅是“破”,还包括“立”,特别是事实部分的重新归纳,实则代表着辩护人对于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关于“认定事实”的博弈在递交法律文书时已经开始。
这个方法,与我们近几年强调的事实还原辩护技术相契合,笔者近些年来较长篇幅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中,也是采用了这个方法,现在将这个写法再总结一下,供大家讨论。如何在法律意见书的写作中运用好这个方法,笔者认为应当分为以下几步。
一 准确的归纳案件事实,在开篇中单独书写
法律意见书的开篇一般要写明“身份”“诉讼环节”“文书目的”“中心观点”,往后就是详细的分段论述辩护意见。在分段论述辩护意见之前,笔者建议增加一段“经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为接下来的辩护提供坐标。
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时,一般应包括“背景”“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涉嫌犯罪的经过”“归案”这几个部分,并适当突出“对嫌疑人有利”和“嫌疑人辩解事实”的归纳。归纳后呈现的事实部分篇幅不宜过短,如果案情较为复杂,不能少于一张A4纸。笔者办理过一些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事实的归纳初稿就有十几页,而后通过不断的修改和校对,才逐步成型。
我们将案件事实以自己的视觉进行归纳,按照时间、犯罪构成、或事件发展的顺序形成一段体系完整、结构明确的“经辩护人审查后认定的事实”,这部分事实,可以单列为第一大标题,以“辩护人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形式单独存在,也可以放在开篇后、第一段大标题前,以“基本案情”的形式单独存在。
二 反复衡量、裁剪事实初稿,确保客观性和准确性
开弓没有回头箭,法律意见书一旦提交不可撤回,事实部分如果仅仅是归纳的不准确、不全面,倒也罢了,至多显出辩护人业务水平不高,论证问题角度有偏差,但如果事实部分归纳的出现了下列问题,则对案件处理带来不利。
1、主动披露控方不掌握的新的事实,新事实具有不确定性走向。比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存在介绍一单位从事业单位借用集资款的可能性,这段事实合乎逻辑的存在于嫌疑人涉嫌事实之前,按照时间顺序归纳本案,不加以甄别的话,很有可能将该疑似情节描述上去。侦查机关是否掌握该用款事实尚未可知,如果贸然描述上,不排除公安据此发现新线索的可能性,因此笔者在归纳事实中对该情节没有描述。
2、按照控方定罪逻辑描述、归纳基础事实。笔者看过一些法律意见书,也在文中试图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和定位,但可惜这种归纳和定位完全采用了起诉书的描写方法,简洁干练,定罪毫无争议。这种事实描述在辩护人的法律文书中毫无必要,也不倡导,已经脱离了“辩”的功能。
总之,对事实素材进行整合、归纳、裁剪的过程,才是真正体会辩护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概括和认识过程,也是我们提倡的办理案件“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训练过程,我们把案件事实定位准确了,事实层面的辩护工作就已经进展过半了,剩下的就是法律分析和证据还原等工作。
三 根据法律意见书目的客观呈现最终的事实状态
对于事实的归纳技巧是一致的,但并不代表我们将所有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描述都写成一个套路,还是应该根据不同的文书目的、文书功能对事实进行描述。
比如,我们如果需要对行为性质进行此罪彼罪的论述时,那么在事实部分的描述中就要大量涉及行为类型、行为过程、主行为和次行为、个体行为和整体行为等,为接下来的行为定性讨论奠定基础。
比如,我们如果需要对案件整体进行罪与非罪讨论的时候,就要兼顾目的、背景和手段、后果的连贯性描述,并且适度加入双方交往历史、交易习惯等要素,从而为案件定性判断做好铺垫,让后文中的论述有据可查。
比如,我们如果仅仅需要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论述,那么在事实部分的描述中,要根据后文中谈及的涉及羁押必要性的要素,像归案过程、供述情况、取证效果、平时表现等能够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参考的这些情节,进行简要说明和介绍,与后文提出的“无羁押必要性”观点进行呼应。
比如,我们如果提出排非申请,那么应当全面叙述嫌疑人归案、被讯问、并提出辩解的整个经过,为排非理由提供事实依据,而不是在每一条排非理由之前重复描述片段事实。
四 在事实描述中代入存疑事实和辩解事实
在具体实务中,辩护人除了定性辩护,还有证据辩护和新事实的辩护,后者提出的时候,需要前面归纳事实时候进行铺垫。比如,当嫌疑人辩解事出有因时,我们在原因事实中描述为“据嫌疑人介绍,本案系……引发”,并直接点明“该事实尚未查证”。这样的好处是,点明了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虽然这部分“事实”仅表现为嫌疑人辩解,但我们对该疑似事实的披露,将促使侦查机关全面查证。
当嫌疑人辩解的部分与卷宗展现的法律事实差异较大时,对于该辩解事实最好的呈现方式是跟随式描述法。即先叙写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而后紧跟着写上“嫌疑人对该情节辩解为……”,一事一辩解,针对性较强,能够顺理成章的引申出补充证据、落实或者排除辩解的辩护请求来。
当我们对于案件事实的归纳完成后,法律文书中的论述也就具有了针对性,文章中关于事实层面的手段、情节、过程,如无特别必要,就不需要重复描述。综上,事实还原法在我们具体辩护工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尽量准确还原、证明事实,落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辩护人的基本职责,我们应当围绕该辩护宗旨,进行文书制作、证据核实、法庭辩论。
结语
以上是笔者这几天总结法律文书写作时想到的其中一个方法,供参考。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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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九届山东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曾在检察机关从事12年公诉岗位,多次被评枣庄市优秀公诉人、辩论赛最佳辩手,2007年荣获山东省十佳公诉人称号。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6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占据50%以上,经济犯罪案件占20%以上。
现任枣庄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枣庄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枣庄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枣庄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副主任、枣庄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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