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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市上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报酬
学者吴思写过一本书《血酬定律》,按照他的观点,在不同的时代,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是有相应价值(价格)的,不论其隐晦也好、公开也好。
笔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黑数的存在,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有相应的价格标定,该价格决定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和成本等要素。某黑社会成员受雇行凶,雇主可能会出10万元买条句,或者出5万元买条胳膊,该数额由行凶犯罪被抓捕的概率大小所决定;贩毒集团雇佣某马仔将三公斤冰毒从广州运到上海,该马仔可能会为成功运输毒品获得若干报酬,或者就此搭上性命;在司法机关大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季节,黑市上的毒品价格都会上涨,而当司法机关放松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时,黑市上的毒品价格就会应声下趺。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从其获益的主体方面获得报酬,这种报酬,或者说是对于违法犯罪所冒风险的补偿,虽然被正能量的法律所否定,但在“黑市”上却是客观存在的。
二、刑法与民事侵权的赔偿额不同
作为正能量的法律,对于违法犯罪以及民事侵杈行为的否定,同样也可以通过具体的价格标定来完成。
在刑事案件中,某人如果因为故意杀人被抓获,他可能面临死刑的处罚,在这种情形下,他的生命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标定就为零。而对于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来说,能拿到多少补偿,或者说自己的死亡或伤残结果在法律体系中的标定价格,则取决于部门法律的不同配置以及地域经济发达程度、个人收人等要素。
以民法中的侵权法为例,如果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道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其中数额最大的就是死亡赔偿金,该金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以上海为例,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43851元,即死亡赔偿金可以达到877020元。换句话说,如果某被害人因为民法上的侵权而死亡,他的家属可以获得将近100万元左右的赔偿判决。
但如果该被害人是因为被他人(触犯刑法)故意杀害而死亡的,其家人在刑事程序中向被告能主张的赔偿数额,就远远低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所能得到的。先前述及的侵权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在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中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由于行为定性的改变,被害人家属得到的赔偿可能会从100万降低到十多万甚至几万。这当中的法理依据,在于刑法体系中的加害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对整个社会公民生命权的侵犯,故而需要用更严厉的刑罚措施来对待。在此时,社会整体公民的生命权益已经高于被害人个体的生命权益,在对被告采取严厉刑罚措施的同时,被害人作为个体的赔偿请求标准就被相对忽略或降低了。这种赔偿标定的不同是否合理另当别论,但一条命在民事赔偿中可以得到100万,在刑事赔偿中却只能得到十几万甚至几万,这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属来说,显然是不愿意接受的。
三、被害人生前在不同地域的赔偿
被害人生前生活地域不同以及收人不同也会导致赔偿数额的不同。在当前的侵权赔偿法体系中,一个生前在甘肃的被害人和一个生前在上海的被害人,其家人获得赔偿的数额就有很大区别,这是由于甘肃和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不同造成的;至于被害人收人的不同,可以导致被害人在向加害人提出赔偿主张时,在误工费这一项且上有很大的区别。
有的时候,司法机关对判决的执行能力考量也会影响到被言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价格标定。例如之前某些经济发达的地方法院曾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判决被告按照侵权法的标准向被害人赔侵死亡赔偿金,后来最高法院考虑到全国法院的执行统一性以及刑事枝告的赔偿意愿和能力,一度否决了该些经济发达地方法院的做法。
四、结语
从法律人冰冷的视角来看,所有的死亡和伤残都是可以物化的,都可以标定一个具体的价格,无论这个标定对于被害人是否合理。一旦落入法律这条冷酷的权益链,生命到底价值几许就不是被害人所能言说的了。说生命无价也好,说生命权大于物质权利也好,那都是在生命未消逝前的“装”,一旦生命化作一缕轻烟,命值几个钱,就要活着的人聘请律师去你抢我夺了。
注释:略。如转载或详细参考,请联系作者或网上购书《法眼: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
来源:《法眼: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第145-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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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流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曾在人民法院工作,后转行律师,现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刑委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曾先后在核心刊物及报纸上发表数十篇论文,2011年开始成为《新民周刊》专栏作者。著有《法眼:一个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一书,现有微信公号和企鹅号《洪流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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