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次印象深刻的庭前会议
近年来,法院大力探索繁简分流的庭审制度,对于一些简单案件、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则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简化庭前准备事项,提前解决程序性争议,为庭审实质化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争议事实审理在法庭,争议证据查明在法庭。但是,笔者也碰到一些法院实践中尝试扩大庭前会议的功能,将一部分庭审职能放在庭前会议中提前解决,笔者也曾与这些法院的主审人员交流过,被告知系庭审改革新探索、新视点,笔者对此做法一直持保留态度,现因有关案件已经结束,特撰文及时记录所思所想,并与同事探讨一二。
一、扩大庭前会议功能的一些主要表现
通过笔者亲身参加的一个庭审来看,目前这种创新型庭前会议主要在以下几点有所突破:
1、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详细陈述;
2、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宣读证据内容和证明事项,辩护人如有证据也照此办理;
3、要求辩护人和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关于三性的意见;
4、要求控辩双方对起诉书的定性、认定事实、量刑情节等发表主要观点。
这样的庭前会议结束后,对于庭前会议中暴露出的事实、证据争议,公诉方会在法庭指导下及时补正,提交新一轮证据。根据新证据,如果法庭认为确有必要会再次召开一次庭前会议,那就照此再来一轮,直至“争议焦点高度统一、明确”,并被法庭“充分掌握”。在正式的庭审中,对于庭前会议中进行完的内容,特别是被告人对事实、证据发表意见时,审判长会核实一下“是否和你庭前会议中的意见一致?”如果答曰“一致”,审判长会示意书记员记录“一致,详见庭前会议的陈述意见”,庭审中有的被告人就不会再重复陈述、展开陈述,有的被告人想要展开时会被法官稍作提示“简单点”。
第一次碰到这样形式的庭前会议,笔者也很不适应,和主审人员在庭前会议进行中交流了看法,法官解释这是庭审改革的一个尝试,不再拘泥于三项规程中所界定的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职能,意图实行庭审功能的繁简分流,让庭前会议能解决的问题尽量放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就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放到庭审上解决。
这样的庭前会议,实际上是把案件审理总量分出一部分放到庭前会议中进行承担,貌似解决了庭审时间,但是总体上案件审理总体量是不变的,毕竟,不在这头在那头。而且,由于庭前会议不允许家属旁听,等于变相的缩减了公开审理的范围。当然,从灵活性上看,这种庭前会议的程序较为宽松,程序上可以互相跳跃,双方可以在法官主持下,不断回到“听取意见”环节,控辩双方的气氛更为轻松,一改庭审常见的对抗制,更多的出现一种协商、探讨。
二、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边界能否逾越
贵阳小河案件冗长的法庭审理在实务届引发巨大的争议,那次庭审中,控辩审三方的参与态度从以往的“到法院打官司”变成“和法院打官司”,自从这些有争议的案件出现后,如何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庭审实质化,构建更加规范、精密的刑事审判制度,2016年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回答了这些问题。最高法在公布的三项规程中,确立了庭前会议的地位、程序和会议原则。
从那时起,庭前会议制度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解决诉前程序性争议,确保扫清足以阻碍法庭调查顺利进行的一切程序性事项,保证庭审顺畅进行,不浪费审判资源(不是节约审判资源)。因此,庭前会议的功能主要就是为庭审进行服务,是预备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设计初衷,庭前会议不能替代法庭实质化审理,否则庭前会议和庭审就不存在原则上区分了。
当然,我们很容易设想,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优化,将来的庭审调查会呈现诸多形态,繁简分流的背后将是审判资源的更加高效集中,将优质审判资源用于解决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将大量的简单刑事案件在满足权利的情况下简而又简,庭前协商将成为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处理模式。
但是,正如笔者前文所谈,司法程序设计革新不能牺牲公平,不能以牺牲权利来换取效率,庭审的改革不论最终表现为何种形式,下列权益不能被牺牲:
1 公开审理,允许旁听的权益不能被弱化。
作为现代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公信,这也是最高法不断推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的源动力,无论庭审如何简化,势必要满足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在公开审理范畴内,指控与陈述、申辩,存疑与辩驳、论证,这些都是法院裁决做出前的过程,现在诉讼法将这些过程以各种方式明确保护,其中一条就是案件除了少数法定情形外、都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则性规定。如果在不允许旁听的庭前会议中提前进行了案件实质性审理,则有悖于审判活动的公开性这一项基本原则。
2 落实并保障辩护权。
包括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发言充分得到许可,在适当的程序下被记录、评议。如果因为庭前会议中进行过自我辩解,在正式庭审中为了节约时间想要“承前省略”,显然是变相影响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符合条件下的普通程序审理,程序不被简化。
在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因认罪认罚或者其他程序而简化庭审,虽然采用何种审理程序最终由审判机关决定,但是当事人依旧享有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定情况下的程序选择权、程序申请权,有时候,这种程序选择会对案件带来一些影响,当事人有权利获得这部分因程序选择带来的司法利益。
笔者认为,在目前刑事诉讼格局下,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功能区分不能混淆,即便是对庭审功能的实验性改革,也不能用在争议较大的复杂疑难案件中,而是应当选择那些对定性、基本事实无争议的案件,由于案卷多、人数多、证据体系简单无争议,采用常规庭审方法难以提高审判效率或面临审判资源浪费的情况下,可以大胆创设庭审方式的新改革。
三、写在结语
在今后,庭审方式还会面临不同的改革,以何种眼光来看待这些改革?关键是改革后的庭审功能在哪些价值上有所提升,符合哪一方需求的价值取向。是让庭审效率更快、更高,有利于迅速结案?还是有利于查明事实、保障案件审理?是追求刑事诉讼的公平,还是解决我国基层法院审理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现状?这些课题摆在法律人的面前。我们在投身于这些司法程序的设计、革新之时,始终应当保持清明的认识,充分理解刑事诉讼结构和程序价值,在权利与救济、效率与公平这些基本公式内,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功能在今天不断被扩大使用,实则代表着司法机关对于庭审价值的追求发生了变化,正如本文开头所提案例,审理法院更希望追求个案的快速、高效审判,与辩护人追求庭审的充分性存在冲突和差异,导致双方对于庭前会议的功能解读不同,所以在当时谁也无法“理解”对方。时至今日,冷静回复争议案件的办理,笔者认为辩护人在当时的庭审中坚持了自己对庭审实质化的理解,以适当的方式表达了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疑点并争取到法庭的支持,从而最终呈现给社会大众的是一场较为规范的法庭审理活动,是这种争执的一个较为满意的答卷,审判者们所展现出来的程序正义最终经得住检验。
任何过去的案件都值得回味和总结,即便是一个小小的程序分歧,暴露出的司法价值取向也令人回味无穷,至此每周一篇时机,将这个小观点记录出来,和各位同事进行讨论。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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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九届山东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曾在检察机关从事12年公诉岗位,多次被评枣庄市优秀公诉人、辩论赛最佳辩手,2007年荣获山东省十佳公诉人称号。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6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占据50%以上,经济犯罪案件占20%以上。
现任枣庄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枣庄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枣庄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枣庄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副主任、枣庄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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