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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 解读 ]
一是,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在法院,控辩双方只有申请权;二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只有一种,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庭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三是,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包括证据多、案复杂、影响大、争议大。
口诀:
一、法院可以决定庭前会议的口诀:法院普审刑事案;可以决定庭前会;证据较多案疑难,实证争议影响大。
二、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口诀:控辩双方申请权,应说需处的事项;审查必要当召开,不开告知申请人。
三、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口诀: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除;依法提供材线索,应当召开庭前会。
第二条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 解读 ]
庭前会议的内容:一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二是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三是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四是附带民事调解。庭前会议的目的,还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口诀:
庭前会议中,法院不轻松:了解情况意见听,中断事项避名非;组织双方展证据,归纳焦点调附民。
第三条 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 解读 ]
一是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原则上由承办法官主持;二是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此处为指导,不是指派,从字面上讲法官助理主持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一旁指导,也就是说此承办法官应当在场;三是合议庭成员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四是合议庭成员有权参加庭前会议,也有权不参加,不是必要条件;五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而且必须是同时在场;六是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也可以不参加;七是被告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形有二种:被告人申请庭前会议的,(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八是多名被告人的,不用全部都参加,具体谁参加由主持人决定;九是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援指派律师参加;十是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的,只需要参加民事调解工作部分,其余事项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不参加。
口诀:
一、庭前会议主持人,承办法官是正神;合议成员可帮衬,主持参加皆可行;法官助理若主持,一旁指导承办者。
二、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口诀:可应参加被告人,正确区分各情形;自行申请和排非,应当通知到场听;涉案被告(人)若多名,主持决定点谁名。
三、公诉人、辩护人,庭前会议能少谁?被告申请排非时,不能没有辩护人,法院通知法援应,指派律师把缺顶。附带民事来调解,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
第五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 解读 ]
一是,庭前会议并没有次数限制;二是,庭前会议并不是只是在开庭前才能召开。每次开庭前的休庭期间,也可以召开。
第七条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
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当有法警在场。
[ 解读 ]
庭前会议的召开地点,以法庭为原则,以其他办案场所为补充;二是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可以在法庭召开,也可以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但是无论在哪里召开,都应当有法警在场。注意,是法警,而不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另注意是看守所办案场所,而不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办公场所。
口诀:
被告(人)庭前不参加,急坏自己辩护人;处理事项啥意见,赶紧会见应听取。
会议一般不公开,视频方式也能行;庭前可以开多次,休庭后可再开启。会议地点有要求,法庭为主办案所;羁押被告(人)若参加,可在看守所进行。只要会议有被告(人),应有法警一旁立。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口诀:
庭前会议三日前,参会人员通知全;时地人事要告知;通知情况记在案。被辩申请非法排,法院应当快递员;线索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并送检察院。
第九条 庭前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涉及事实证据问题的,应当组织各被告人分别参加,防止串供。
口诀:
主持人把会议开,应先核实参会员;再把需处事项宣。若有多名被告人,事实证据问题涉,就应分参防供串。
第十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口诀:
庭前会议主持人,听取控辩的意见,一个兜底可忽略,十个“是否”必牢记:管异回避排非证,新证鉴勘不公开;有利被告(人)的证据,收集但未随案移;证人个人和单位,证鉴侦专人出庭;出庭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控辩定;上述事项若申请,法院应当作处理;处理决定提前知,并附说明和理由;若无新由莫再提,再提法庭应驳回。
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口诀:
提出管异说理由,审查结果分两种:异议不成应驳回;若成应退检察院,或移有权的法院;本院不宜行管辖,可以请求上一级。
第十二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口诀:
申请回避说理由,结果仍是分两种:成立决定人员避,不成应当依法驳;接到驳回的决定,仅属二十八九条,可以复议多一次。
第十三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准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准许。
第十四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开展庭审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口诀:
检察示证方式多,收集合法应说明;法院可以予核实,控辩申请放录像;检察撤回证据后,无理不得再出示;排非申请莫乱撤,撤回不得再提请;未能达成同意见,庭审调查应开展;非法证据难排除,举证质证可简化。
第十五条 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准许。
第十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口诀:
应说理由还有三,调证出庭重鉴勘。
影响罪刑不能补,理由成立重鉴勘;与案无关或重复,没有必要重鉴勘。
被告(人)无轻好材料,公检已收未移交;被辩书面申请调,需提线索和材料;法院应当去调取,发出调取决定书;检察收到决定书,三日期内应移交。
证人、个人和单位,手里掌握证材料;被辩申请收取调,影响罪刑应准许;与案无关或重复,没有必要可不允。
证鉴侦专四类人,控辩申请其出庭;理由成立应通知,出庭名单有异议,成立依法予处理;无理应当予驳回;控辩双方应协助,四类人等能到庭。
第十八条 召开庭前会议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控辩双方移送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通知对方查阅、摘抄、复制。
口诀:
庭前会议前,证据移送全;被告(人)不场,未达责任龄,无责精神病,无罪不负责,全证交法院;证据提交后,对方查复摘。
第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不到场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协商不成的事项,由人民法院确定。
口诀:
庭前会议中,法院主持中;组织展证据,听取双意见;争议要理梳,无争庭审简;组展证据时,应听被意见;被告不到场,辩取其意见。
焦点应归纳,无争达一致,庭审可简化;
举证顺序和方式,调查方式和重点,组织控辩协商定;协商不成法院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又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后,可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口诀:
被告(人)不认罪,会议中又认,核实自愿性,真实速或易。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口诀:
听取意见后,明显证不够;建议补或撤;检不同意撤,开庭审理后,无理不许撤。
第二十三条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庭前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口诀:
会议情况制笔录,参会人员要核对;不能错来不能漏;签名应在核对后。
庭前会议制报告,说明基本的情况;相关问题处结果,争议焦点一致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对庭前会议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事项的,法庭可以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后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口诀:
会议报告啥时宣,宣讯起诉书在前;多起犯罪事实案,可在法庭调查前;处理辖避不公开,可在告知诉权后。
第二十五条 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口诀:
一致意见事,当庭再确认;庭审中反悔,无理不处理。不同意见事,归纳争议点;再听双方意,依法作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参照上述规定。
口诀:
二审开此会,参照本规程。依法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申公道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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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晋存律师事务所总顾问,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专业委员会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四川眉山商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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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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