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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咨询系列问答
您的医疗纠纷案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有很多的患方朋友经常咨询,我的医疗纠纷案子超过诉讼时效了吗?还能主张我的权利吗?可是这个问题真的不好直接回答,因为医疗纠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我往往会问您什么时间住院的、出院的?是去世了还是伤残了?后续康复住院多长时间?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起诉?这期间是否去医院或其他部门找过?有没有留下证据?等等问题,以便具体分析您的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2019年统计的大数据案件中,在败诉案中有5%案件是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的案件,所以患方朋友们,遇有医疗纠纷,建议及时诉讼,对诉讼时效拿不准时,诉讼前一定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以免浪费不必要的精力和费用。
01 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而不是一年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17.10.01实施
时间衔接
1 201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2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未满一年的,也适用三年规定。
02 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起三年内起诉,但不能超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二十年。比如,您在第十九年才知道存在医疗损害,那么,您就要在一年内起诉,不能超过二十年,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起三年”。
03 特殊情况下的“起算点”
司法实践
1 损害继续型:医疗纠纷导致的损害后果需要后续康复治疗的,以临床治愈或体征固定时起算,具体时间以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为依据。这种情况较常见。
2 损害潜在型:发生医疗纠纷后,几年或多年后(少于20年)出现与之相关的损害后果,以出现损害后果之时间点为起算点。本人代理的一起案例,因慢性腹痛行剖腹探查时损伤输尿管,导致输尿管阴道瘘,几年后出现肾功能异常而诉讼,法院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04 若时效超二十年,需当事人申请延长
例如前几年有一当事人咨询,医疗器械遗留颅脑中造成头痛不适,认为是原发病造成的,二十年后在治疗其他疾病时,无意中发现,是否能维权?根据新的《民法总则》,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延长的申请,由法院最终决定。
05 因不可抗力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17.10.01实施
何为不可抗力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灾、台风;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暴乱等。
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患方因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如新冠肺炎疫情而致不能维权,诉讼时中止,自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六个月内,仍可合法维权。
06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法律规定2017.10.01
1.曾在诉讼时效内向医院或医调委等相关机构提出赔偿请求,以最后一次起重新计算
本人代理的一起案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于女士找医院协商不成后,一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信访,或不断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反映情况,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于女士坚持信访、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长达十年之久,纠纷仍未解决,无奈之下,诉诸法院。那么,法院是怎么认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呢?于女士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在诉讼前以及诉讼过程中,本人和于女士反复去找医调委、信访相关人员及当时援助律师,并提交证人证言,法官向相关证人询问情况,并确认于女士一直通过不同渠道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一次至立案时没有超过一年,认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并依法判决。基于本人和于女士的不懈努力,该案五次开庭审理诉讼时效问题,患方最终获得成功!(该案例发表公众号文章,题目是:于某某诉XX医院10年前因流产致子宫、乙状结肠破裂穿孔行修补术案)。
值得注意的是,患方朋友在请求医院协商、信访等过程中,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录音、回函等。
2.诉讼又撤诉,还能起诉吗?
如果诉讼时效即将超过,又没有找到合适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可先自己写好诉状(不论是否专业)先去法院立案。如果专业律师认为诉讼思路或被告主体有问题或其他情况,可进行纠正。若法院不准许变更,继续诉讼不利于患方,可先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本人代理的一则因在医院被病床摇把绊倒致髌骨骨折的案例,当事人因诉讼时效即将超过,自己立案后找到我,我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发现并告知案由错误,可能误导法院去做过错鉴定,导致最终可能按一定比例赔偿。当事人立即委托我,我随即向法院提交申请,将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变更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最终法院按全责判决赔偿(该案例详见公众号文章,题目是:一例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体会)。
3.医疗机构自愿履行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即使超出诉讼时效,若医疗机构自愿赔偿患者损失的,可视为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患方朋友,您对诉讼时效大体有一定了解了吧?您能自我判断最好,若不能自我判断,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给您建议吧!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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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医疗纠纷相关诉讼和非诉法律业务。具有20余年省级三甲医院临床工作经验,9年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经历,秉承专业、诚信、精准的服务理念,代理了大量北京乃至全国重症、疑难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调解及诉讼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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