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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或抵押权存续期间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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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尴尬又自责的情况,忘记了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债务人、保证人或抵押人主张债权,导致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然后,银行又绞尽脑汁、穷尽手段让债务人或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请问,银行亡羊补牢的做法能否保住自己的债权?

一、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2020年12月23日修正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3款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没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适用余地。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催收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这里应理解为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的抗辩权,原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二、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单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该批复的精神与《民法典》完全吻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应当继续适用(高圣平:《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由此可见,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产生的法律后果,尚不能一概而论,而须结合催款通知单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催款通知单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保证人才有能承担保证责任:1.债权人和债务人;2.担保金额;3.保证方式;4.保证期间。

【典型案例】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民终1434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林文明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已消灭,但华安信用社2018年9月25日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单内容明确载明:前述借款合同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欠的金额和利息,以及保证人林文明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签章之日起算2年。该通知单为华安信用社向林文明提出的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提出了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主要条款,系属华安信用社向林文明发出的要约。

附催收函模板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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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存续期间超过后,债务人或抵押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19年《九民纪要》第59条第1款:“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权存续期间即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要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直存续,抵押权便依法存在;反之,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权人丧失的不是胜诉权,而是实体权利。

【典型案例】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

【裁判观点】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超过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前文已述,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不超过,抵押权将一直存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债务人在该催收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原债务得以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债务人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以债务人在催收单上重新签字确认了债权为由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抵押人将面临免责。

【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再26号。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陆传圣于2017年10月8日在《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单》上签字认可,则案涉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在该日发生中断,南丰工行于2019年8月19日起诉陆传圣、揭长英,要求行使抵押权,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本案抵押权并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对此法律适用理解错误,适用上述两个法条的前提都是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否则即混淆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同意履行和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同意履行,诉讼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没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适用余地。

陆传圣2017年10月8日在《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单》上签字只能发生重新确认债权的效果,即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并不能由此认定原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案涉房屋抵押权随着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人获得了时效抗辩权,由于债权人南丰工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二)超过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未主张抵押权,此时抵押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并确认抵押担保责任的,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

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分析,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前未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原抵押登记失效,抵押人有权注销抵押登记。此时抵押人重新确认抵押担保责任,也只能按照成立了新的抵押担保合同对待。依照《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故未依法登记的,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其仅能依照抵押合同主张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张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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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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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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