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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整理渭南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数据中,就自己认为有特点的一些案例,谈一点个人看法和同仁们进行交流。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首先对各方意见表示充分的尊重,并没有评判各方的意思,文中观点仅用于学术交流,不妥之处诚请谅解。
法院查明:原告于2016年12月17日以“肛周肿物伴大便不畅半年,加重3天”入住被告1医院。专科检查:截石位肛缘皮肤组织隆起,齿线外露,齿线上方粘膜组织隆起呈半股出状,分开肿胀组织见3点、9点处各有一痔核位于齿线上下,表面充血糜烂,呈暗红色,渗血明显,触之稍硬,疼痛明显。肛门指诊无粘液及脓血便。入院诊断:混合痔。原告于2016年12月17日11时30分入手术室,在局部浸润麻下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肛门内括约肌侧切术,术后给予抗炎等药物治疗,在被告1医院治疗4天,于2016年12月21日出院。
后原告于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11日在被告2医院住院治疗3天。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出院诊断为:败血NOS肛周脓肿;低蛋白性营养不良;电解质素乱;原发性高血压;脑使塞后遗症。
后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至12日在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治疗,急诊诊断为:腹腔感染,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后,感染性休克,低蛋白血症,高血压病。后原告于另一医院继续治疗……
在审理中,原告要求对被告1、2医院在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1医院和2医院责任各占多少)、后治疗费、护理期限及伤残等级申请司法定。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意见:
(一)1、被告1医院在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2、被告2医院在原告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二)被鉴定人行腹壁造口术、肠减压术后,评定为五线伤线。(三)被鉴定人护理期限为24个月。(四)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以临床结算票据实际支出为准。
判决结果:被告1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原告医疗费等等的70%为311899.39元;被告2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原告医疗费等等的30%为133671.16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按照判决结果,被告1、2医院合计承担了损害后果的100%责任。笔者的观点认为区分责任比例分两步:第一步,二个被告医疗机构质证鉴定结论时,应先明确医方和患方的责任比例。按照统计数据医方责任最高的一例是75%,而60%是次要责任(即20-40%);第二步,按照医方责任比例(如70%),再进一步区分被告1的70%责任和被告2的30%责任比例。因为,原告合并多种基础病,医疗机构属于过失责任,承担100%的责任感觉似乎有点重。
来源/微信公众号“李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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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医学、法律双学历,律师、副主任医师,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并拥有医院管理经验。专注人身损害类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及相关行业的法律顾问业务。希望能成为纠纷双方的桥梁,促进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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