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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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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和不被感染,国家卫生健康委及高级别专家组发布了相关防治规定和安全建议,最重要的就是居家自我隔离,基本上大家还是非常配合的。但是各地也发生了个别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在自己或者家人疑似感染或者发病后聚会、故意不报告,甚至还外出在公共场合出现的情形,这些案例里的参与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今天专门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大家尽量居家自我隔离,如发现疑似或者发病感染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因为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所以被报告者也包括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内。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院和最高检紧急出台了严厉打击突发疫情灾害期间的20类30个罪名的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本次疫情的发生,这个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补充,继续适用。司法解释规定了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实在刑法分则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还有一个罪名,即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一款的内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形有四项。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是第四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形。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在此略过。关键是第三款的规定很重要,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内容为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现在大家明白了吧,如果有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具体行为符合刑法上述三个法条的相关规定,就可能被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故意犯罪的危险犯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实害犯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过失犯罪的规定。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刑诉法和具体实施的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在个案中开展侦查工作。根据网上报道,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家庭聚集导致的群体性感染案例,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害人害己。

  这里还要强调一下,刑罚的制裁必须具有谦抑性,行政及民事的责任也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时候,需要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的打击,但也不能随意的扩大化。个案具体是否能够达到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过失犯罪的成立,要看客观的危害行为和主观恶意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最终还要根据具体的证据链的固定来定罪量刑。

  今天先聊到这里,其他与防范疫情相关的刑法规定与今天的主题没有太大关系,限于篇幅就不介绍了。不管如何,敬畏他人的生命是我们每个人内心应遵守的最高道德标准。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是对我们每个人的最大考验。这段窝在家里的时间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百态。光辉的一面是主要的,是积极向上的;而丑陋的一面也不少。

  希望我们勇敢面对,保持理性和冷静,阳光总在风雨后!!!

(来源:微信公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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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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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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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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