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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集中在在工程质量、工期及工程价款等,其中各项纠纷都可能指向工程价款。拖欠工程价款案件中除了拖欠的本金,利息因利益较大也是争议的关键,部分案件可能成为主要争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一是利息的计算标准,最后是对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七步法第六步定利息从这三方面给大家做分析。
最高法院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关于约定的应付款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就要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工程款应该给付的时间合同有约定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对有效合同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对于无效合同是否要遵从合同的约定呢?根据《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包含了支付比例和时间的意思呢?我们参考2018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付款时间的条款应该是参照适用无效合同的条款,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关于应付款的时间可以认定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有约定。
二、对于交付之日的界定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为什么不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同时也就是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呢?主要的原因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不好确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点和标准作出规定,何时为竣工时间,缺少一个标志性文件确定竣工时间点。“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视为”的说法,印证了我团队坚持的“法律是相对的说理不是绝对的真理”的说法。
1.一般交付时间的认定
工程的交付我们无需了解复杂的物权法“交付理论”,认定为转移占有即可,及对工程的“转移占有”,无论承包人有无此意思表示。
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
2.公路、桥梁工程的交付之日认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公路、桥梁工程交工验收后即可进入试运营,也就是已经转移了占有,此时就是应付款之日。对于有人主张此时可能还没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不能确定应付款之日,我们认为审计问题只是确定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此数额不会因为结算时间的先后而受到影响,工程价款自交付之日已实际存在。
3.关于部分工程交付
有许多工程并没有完全竣工验收,存在甩项工程。所谓的“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如发承包人存在甩项工程协议的话,约定了甩项工程的交付等内容,对于工程整体的竣工验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如果没有协议,争议就会很大。
还有一类就是承包人撤场或被清场的情况下是否交付或竣工的问题。此类需要分情况:如发包人已接收工程或将工程交于第三方施工或者有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可以认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如发包人没有接收或交于第三人进行施工,就要看有分部分项的验收记录了;如没有分部分项的验收记录,可能就要涉及到工程质量鉴定。
三、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特别需要注意对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期的认定,承包人竣工结算时需要“留痕”、留证据。这里建议承包人可以通过邮寄留痕、当面移交留痕的形式固定证据证明已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的计算标准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垫资款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另一方面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其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关于垫资款的利息,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无利息。《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的标准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与垫资款利息的计算不同。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此处需注意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
关于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工程价款的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以前在各地司法实践中规定不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2号)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 151号] 第15条规定:“利息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主张利息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34条第2款规定:“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擎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对于此类争论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予以明确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权范围内。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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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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