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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三国系列】诸葛兄弟阋墙——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有独三与无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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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三国时期,诸葛亮发明了木牛流马,提供给刘备公司使用后,大大提高了粮米搬运速度,减轻了刘备公司的后勤补给压力。诸葛亮随后向大汉国知局申请了“木牛流马”发明专利,并得到了授权。

  在汉中一带,刘备公司对曹操公司的市场大肆进攻,很快就占据了汉中市场份额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曹操公司派出专家研究后分析得出,刘备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主要来源于其发明专利——木牛流马。于是,市场上很快就出现了木牛流马的仿制品“铜牛铁马”,在大汉九郡全面销售使用,其广告词“有了铜牛铁马,四海皆可为家”传遍华夏,妇孺皆知。

  诸葛亮得知后,暗暗打听“铜牛铁马”的来源。在一次荆襄名士聚会上,诸葛亮和其兄弟诸葛瑾喝茶聊天,发现诸葛瑾一改以往窘迫,一掷千金。探听之下,得知诸葛瑾就职的东吴公司正是“铜牛铁马”的最大销售商。

  很快,诸葛亮以侵犯发明专利为案由将东吴公司告上荆州中级人民法院。荆州中院立案后,向被告东吴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起诉状等文书,要求其在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东吴公司派出诸葛瑾作为公司代理人应诉。

  诸葛亮作为荆襄名士,他的一举一动很快被大汉上下朝野皆知。诸葛亮就职的刘备公司得知后,派出庞统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请求,认为“铜牛铁马”侵犯的发明专利“木牛流马”权利权人并非诸葛亮。因为诸葛亮是在任职刘备公司期间做出的发明,它属于职务发明,发明的权利人应当是刘备公司,应当由刘备公司享有专利权属。于是荆州中院把刘备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中,中止了原先的侵权之诉。

  在诉讼过程中,荆州中院支持了刘备公司的诉请,认为“木牛流马”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刘备公司。

  这时候,大汉两大公司——“刘备公司”和“东吴公司”之间的诉讼惊动了另一家公司,曹魏公司。曹魏公司CEO曹操查看了庭审直播后,派出了首席运营官COO诸葛诞作为公司代理人向荆州中院提交了请求。诸葛诞称“铜牛铁马”是曹魏公司的拳头项目,是他为曹魏公司倾心尽力研制而成,代表了曹魏公司的荣耀。假如东吴公司在审理中抗辩不力,导致铜牛铁马被认定为侵权产品,那么将会大大影响该产品的销售,减少曹魏公司的业绩。因此诸葛诞要求荆州中院将曹魏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对该产品未对“木牛流马”造成侵权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

  “铜牛铁马”是否侵权姑且不论,本案中重点讨论刘备公司和曹魏公司的诉讼地位。两者皆为第三人,但又有所区别。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诉讼中的人,分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有独三和无独三。

  本案中的刘备公司就是有独三,他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而以独立的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并加入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之中。实质上,刘备公司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权利权属之诉。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了原告的诉讼义务。实质上,就是将原来的“侵权之诉”本诉与“权利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无独三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诉讼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加入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之中的主体。

  本案中,曹魏公司加入本诉,实质上是将原被告已经出现的本诉和一个以后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合并审理。因为假如东吴公司败诉,“铜牛铁马”被判侵权,那么不仅东吴公司作为销售者要停止销售,曹魏公司作为制造者也要停止制造。所以曹魏公司可以以无独三的身份加入诉讼,证明其制造的产品并未侵权,以避免停止制造和销售该涉案产品。

  【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 | 微信公众号“法说金陵”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宁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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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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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工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早年在部队从事涉军维权工作,2017年自主择业到地方后,负责处理了“某国际上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某国企担保合同纠纷”、“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某上市公司高管挪用资金案”,以及多起发明专利侵权、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劳动损伤、婚姻家事案件,善于钻研,能努力探寻案件的细微之处,有效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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