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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大了!想买断工龄不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免费 蔡飞 时长/课时:5分钟/0.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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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有些公司会买断员工的工龄,也即工作一段时间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工龄清零后再重新入职,此以免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这里就涉及一系列与工龄有关的问题,买断后相关权利是否会失去?企业买断的行为对企业有利还是不利?

1、事实上,所谓的买断工龄,与现实中的做法概念不同

  所谓买断工龄,其实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是经双方协商并报上级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款项,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

  不过这种方式,争议很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以“买断工龄”的方式让工龄清零后又重新回岗位上班的做法,更是明显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合法性存疑,起码在广东省是不被认可的

  针对这个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3、买断工龄如导致工龄清零,是否会失去年休假待遇?

  先不说关于买断的行为无效,即便买断有效,那么对于年休假的影响也不大,最多只会在当年损失一天的年休假。相应的依据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三条: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买断工龄,对企业好还是不好

  笔者认为对企业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但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本来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比如如果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那么所有的经济补偿均无须支付,但之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肯定是无法要回了。而如果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那么买断的却工龄不算,赔偿金的起算点还是得从原入职之日起算。

  总之,买断工龄的这种做法,对企业来讲,见不得有什么好处,但却可能额外支付了可能无须支付的经济补偿,还让员工产生不好的想法,确实没有必要。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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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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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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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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