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阅读提示
私募基金产品延期兑付,投资人维权案件频发,投资人最希望得到的结果就是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利息。那么,哪些情形下投资人能够如愿呢?本文从基金管理人根本违约的角度为投资人维权提供借鉴。
裁判要旨
基金管理人负有忠实勤勉的管理义务,如果其设立了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却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资金投向的,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应当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和预期收益。
基本案情
陈建云与新富公司、案外人创赢企业签订《入伙协议》,约定:新富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创赢企业,协议约定,该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平安财富*鑫盛37期(新富价值优选第1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陈建云出资130万元,成为有限合伙人。
2015年6月19日,陈建云与新富公司、创赢企业签订《合伙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通过募集资金认购平安信托计划。
新富公司2015年6月19日寄送给陈建云的《合伙人证明书》载明,创赢企业最终并未依照协议约定购买平安信托计划,而认购了云南信托计划的56CZ信托单元产品。
《合伙人证明书》背后附有《使用说明》,载明:“1、本证明书仅证明合伙人的身份,合伙人权益由合伙协议约定。……5、本证明书仅作为创赢企业合伙协议的概要陈述,本证明书未陈述的、陈述不明的或与合伙协议陈述不一致的,以合伙协议相关规定为准。”
2015年6月23日,新富公司向陈建云发出《告知函》,载明创赢企业已成功募集资金8000万元,然因平安信托计划受托方的原因,致使该基金资金无法及时、按约投入信托计划进行运作,现创赢企业就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告知如下:创赢企业募集资金将全部通过新富资本管理集团认购云南信托计划的56CZ信托单元劣后级信托单位。
双方当事人确认陈建云收回投资款928552.85元,陈建云主张新富公司存在种种违约行为,其中之一为未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购平安信托计划,而擅自认购了云南信托计划的56CZ信托单元信托产品,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新富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基金管理人是否就其转投行为取得了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进而认定其履行了善良管理义务?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新富公司未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购平安信托计划,而认购了云南信托计划的56CZ信托单元信托产品的问题。新富公司提交的2015年6月19日签发的《合伙人证明书》已载明,创赢企业最终并未依照协议约定购买平安信托计划,而认购了云南信托计划的56CZ信托单元产品。虽新富公司未依据《合伙协议书》约定流程对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变更,但根据陈建云提交的证据《告知函》及其证据中包含有一份与新富公司提交一致的《合伙人证明书》可知,新富公司已将该变更事项通知陈建云,陈建云已知晓该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而陈建云未举证证明其对新富公司变更投资的信托产品提出过异议,故可视为陈建云默认同意投资项目变更为云南信托计划,故陈建云关于新富公司未依约购买平安信托计划,违反合同约定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审深圳中院认为:
第一,《入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资金的特定用途,此特定用途构成了投资人的信赖基础
《入伙协议》第五条载明:“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平安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为有限合伙人获取最稳健的回报。”《合伙协议书》第一条“概述及定义”中的“资金用途”亦明确注明:“本合伙企业募集的全部资金用于认购平安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其他合伙事项。
由此可见,陈建云作为投资人愿意通过投资方式加入创赢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的目的,就是通过创赢企业向平安信托计划投资的方式获得投资收益,这个目的是专属、特定、唯一的,且限定于《合伙协议书》之中,故无论是创赢企业,还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新富公司,均应将陈建云等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用于平安信托计划而履行合伙事项,这既是《合伙协议书》的约定,亦是陈建云等有限合伙人愿意将其款项投资给创赢企业的信赖利益基础。
第二,新富公司的转投行为改变了资金用途,属于对《合伙协议书》的实质性、根本性变更
然而新富公司在收到陈建云的投资款后,并未按《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将投资款投资于平安信托计划,而是投资于其他项目,违反了《合伙协议书》的该项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新富公司的转投行为改变了各投资人的信赖基础和可期待利益,属于对《合伙协议书》的实质性、根本性变更。
第三,新富公司的转投行为未履行事前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或者在事后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追认的程序,未尽到善良管理义务
在此情况下,新富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按《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或采取有效方式将转投云南信托事项向全体合伙人提前披露并取得其一致同意,或者在事后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追认,但新富公司并未履行上述程序,仅是在向陈建云发放的《合伙人证明书》中对转投事项进行简单说明,并未将转投原因及相关证据、云南信托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平安信托计划的差别等影响陈建云等有限合伙人投资决策和行为的重大事项向其介绍,亦未征求陈建云等投资人的意见,难谓其尽到了合伙事项执行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第四,《合伙人证明书》对转投事项的陈述并不能达到变更《合伙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投向的效力,也不符合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的条件
即便是《合伙人证明书》,其背后亦附有《使用说明》,载明:“本证明书仅证明合伙人的身份,合伙人权益由合伙协议约定”、“本证明书仅作为创赢企业合伙协议的概要陈述,本证明书未陈述的、陈述不明的或与合伙协议陈述不一致的,以合伙协议相关规定为准”。表明该《合伙人证明书》在陈述转投事项的同时,不具有对抗《合伙协议书》的效力,更不能代替《合伙协议书》约定的原投资项目,故该《合伙人证明书》陈述的转投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新富公司就转投事项向陈建云发出的新要约。
第五,陈建云对云南信托项目未提出异议且回收了部分投资款的行为并不表明对新富公司转投行为的同意
在此情况下,即使陈建云对云南信托项目未提出异议且回收了部分投资款,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但书部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形,更不表明其放弃了对新富公司上述违反《合伙协议书》行为的权利主张。
据此,新富公司在既未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变更合伙协议的程序、也未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之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擅自将创赢企业的款项转投云南信托项目,违反了各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合意,构成根本违约。
类似案例延伸阅读
案例一: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基金产品的备案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投资款和资金占用损失
“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惠仙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123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安信稳健合同》,约定设立“安信稳健新三板基金”,上诉人励琛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有办理基金备案的义务。对此,励琛公司称其备案的“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为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产品。经查,二者的名称、类型、规模均不相同。励琛公司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投资者协商变更上述事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安信稳健新三板基金”并未成立备案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沈惠仙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投资基金产品并未成立备案,显然,《安信稳健合同》的订立目的不能实现,且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结果应归因于励琛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因此,沈惠仙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励琛公司赔偿其损失。励琛公司上诉称基金清算分配尚未完成,沈惠仙并无损失。本院认为,励琛公司所称进行清算分配的基金并非沈惠仙所投资的基金,因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沈惠仙可以在行使解除权后主张励琛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该段期间因资金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未按照约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致使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和支付预期收益
“万达众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海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3民终15588号】
北京三中院认为:
张海霞与万达众筹公司签订的《合作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作书》的约定,该合同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为目的,且约定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即万达众筹公司,而有限合伙人即张海霞不得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自该合同签订至今,没有证据表明万达众筹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了相应的合伙企业,且万达众筹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不会再设立合伙企业。在此情形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张海霞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本院对万达众筹公司有关合同不应予以解除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现经营管理人万达众筹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资的项目真实存在,亦未能设立且表示不会再设立合伙企业,故系因万达众筹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万达众筹公司应返还张海霞投资款,同时《合作书》中还约定了张海霞享有固定的年10%的返利,此为张海霞的预期收益,万达众筹公司应对于张海霞的预期收益损失予以赔付,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投资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确定损失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并对万达众筹公司有关不应返还投资款、不应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实务经验总结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信失联,违约违规操作事件频出,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巨额损失。本文从管理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角度为投资人维权提供以下借鉴:
一、哪些情形下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只有在管理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投资人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就上述案件而言,管理人根本违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未经投资人同意改变所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2、为就基金产品履行备案手续,导致基金产品未能有效设立;
3、未依约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导致无法进行投资运作。
二、投资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
上述三个案件中,分别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基准利率和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投资人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所以,建议投资人在主张损失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主张损失。合同或者认购文件中明确写明了预期收益率的,以预期收益率主张损失,没有的,可以主张按照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来源
1、深圳中院:陈建云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22174号】
2、上海金融法院: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惠仙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终123号】
3、北京三中院:万达众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海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5588号】
作者:
康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合伙人律师
赵锋,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律师助理
(来源:微信公号“案读资管”)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多家供应链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获得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同时,在读期间,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辅修普通法精要课程,熟悉英美法系的律师思维方式。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保险法、破产法、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等。
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能够运用扎实娴熟的法律功底,在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同时,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在公司治理、投融资、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等非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信赖与肯定。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