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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受托人在保管、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对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一般情况下,要证明受托人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中,若已经能够证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在该执行平仓操作时没有执行,应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该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合同法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如何在计算受托人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得以适用?
裁判要旨
涉案信托计划持有57支A股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变现金额因变现价格和时间因素导致不确定性较大,需对股票变现时间和价格进行酌定,其重要参考即是实际于2015年8月24日开始执行的平仓操作,由此酌定若在2015年7月3日开始执行平仓操作所涉的全部股票的变现时间期限、每日变现数量,同时酌定按照每日市场交易最低价格确定变现价格,即可计算得出信托计划所持全部股票本应在2015年7月3日变现的全部金额。
案情简介
(一)153号结构化信托计划设立,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一般和劣后三级,黄某作为一般受益人投入500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证券投资。
(二)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单位净值0.9元为平仓线,在T日收盘时,若当经四川信托估算的结果显示当日(T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不高于平仓线时,其应在当日股市收市后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中鑫富盈公司提示投资风险,并提示其应于T+1日上午10:30前追加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1.00元。
在中鑫富盈公司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前,四川信托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指令。如果中鑫富盈公司未在T+1日上午10:30前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1.00元,由自T+1日上午10:30起开始平仓操作,四川信托将拒绝中鑫富盈公司的任何投资指令,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平仓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三)受托人在2015年8月24日向劣后级受益人提示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破0.9元平仓线,并要求其追加增强资金;在后者未追加资金的情形下,受托人按约于次日开始在三天内执行完毕平仓变现操作。因为2015年6月以后,我国股市出现普遍、持续性下挫,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该信托计划损失惨重。
(四)黄某本金5000万元全部损失,其主张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在2015年8月24日之前就已跌破过平仓线,四川信托未按约作出提示,且未及时平仓,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投资损失。
(五)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因劣后级受益人的增强资金未及时转至信托财产专户,未能计入信托财产总额,在2015年7月3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就已跌破0.90元,四川信托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劣后级受益人作出提示,进而视情况执行平仓操作,但是,四川信托未提示劣后级受益人,也未及时执行平仓操作,其不作为已经违反信托合同约定。
争议焦点
黄某是否因四川信托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损失金额为多少?
法院裁判观点
四川高院认为:
对于黄某遭受的损失是否因四川信托违约行为造成,需对2015年7月3日153号信托计划首次跌破平仓线时,四川信托立即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执行平仓操作后可变现总额进行测算,再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办法计算黄某可分配到的信托利益进行判断。
根据四川信托提供的153号信托计划专用表显示,2015年7月3日信托计划财产由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清算款、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组成。其中,其他应收账款780万元作为增强信托资金入账,该笔款项不应计入153号信托计划总财产,理由前已述及。该信托计划专用表记账金额显示,银行存款余额为7107440.99元、其他货币资金为37960537.19元、证券清算款为1537155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10000100元,上述资产均为现金类资产,可按记账金额变现56605233.18元。
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由57支A股上市公司股票组成,股票变现金额因变现价格和时间因素导致不确定性较大,需对股票变现价格和时间进行酌定。
首先,股票变现时间主要受是否具备变现条件决定。经查询,153号信托计划持有的57支股票从2015年7月3日后具备交易条件的连续三日内,每支股票的市场总成交量明显大于该支股票的持有量,同时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四川信托从2015年8月24日开始实行平仓操作,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上市公司股票均在2至3天内变现完毕,表明57支股票在三天内能够全部变现,本院酌定57支股票在三天内全部变现,每只股票每天变现总持有量的三分之一。
其次,因每支股票在单个交易日价格波动较大,本院酌定按每支股票连续三日内每日市场交易最低价格确定变现价格。按照上述股票变现原则计算,2015年7月3日后开始执行平仓操作,每支股票在具备交易条件的连续三日内变现完毕,交易性金融资产可变现金额为391219547.65元(具体计算见附表)。
综上,2015年7月3日后开始执行平仓操作,153号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为该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资产变现金额之和,共计447824780.83元。根据《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的约定,扣除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一年信托管理费2100000元、信托托管费1050000元、优先级信托利益403125000元,还剩余41549780.83元可供一般受益人分配。因此,四川信托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操作,黄某尚可分配信托利益41549780.83元,黄某无法分配该部分信托利益与四川信托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四川信托应赔偿黄某损失41549780.83元。
本案评析
(一)信托合同关于0.9元为平仓线的约定,使得受托人的合同义务由抽象到具体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委托人如何在争议解决中证明受托人存在未尽受托义务和职责,对委托人构成违约,应对受益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证明标准和清晰的判断准则,司法实践中委托人往往对此难以证明,受托人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案例寥寥无几。
但是,本案中,既然已经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平仓线,而且要求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时,应启动风险预警和平仓操作。那么,一旦查明了信托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受托人的义务就从抽象变为具体,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受托义务就显而易见。本案中,受托人并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单位净值跌破平仓线时采取任何措施,其违约事实不证自明。
(二)证券投资信托项下违约受托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
按照违约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对于受托人因违约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需要计算受托人若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受益人能够分配到的信托利益与受益人实际分配到的信托利益之差。
如本案中,法院就是先行测算了若在2017年7月3日信托单位净值首次跌破平仓线,受托人立即执行平仓操作时可变现的信托财产总额。
首先法院指出在2017年7月3日每支股票的市场总成交量明显大于该支股票的持有量,所以,变现所持全部股票具有现实可行性。在此前提下,结合受托人实际于2017年8月25日开始执行的变现操作情况,认为既然从2017年8月25日开始在三天内就能全部变现,那么在7月3日开始也应该能在三日内全部变现,每一日的变现数量为所持股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外,因每支股票在单个交易日价格波动较大,法院酌定按每支股票连续三日内每日市场交易最低价格确定变现价格。
如此,每日变现的股票数量和每股价格就明确了,进而能够计算得出所持全部股票的变现金额。受益人的损失减去信托财产应负担的费用和优先级受益人的分配金额后,就是一般受益人的分配数额。
本案中,法院在计算损失赔偿数额时,思路新颖、贴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且能够为一般人所接受,可以为此类赔偿提供借鉴。
相关规定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件来源
四川高院:“黄某、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1144号】
(来源:微信公号“案读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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