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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类案裁判查找取代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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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找类似案例远比对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要轻松得多;要组织证据,构建证明体系也需要律师左思右想,辗转反侧,有的时候甚至百思而不得其解。但我们认为,称职和勤勉是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外的另外两大义务,能力经验的欠缺是不称职,为了偷懒是未尽到勤勉义务,二者都违背律师基本伦理。

正  文

  目前,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查找类案裁判已蔚然成风。一是现在查找类案裁判已相当便捷,网上一搜或通过办案辅助软件,就会找到一大堆和所代理案件有关的裁判文书。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调同案同判背景下,有类案裁判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确实能对法官具体形成裁判有很大的影响。

  但我认为,虽然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查找类案裁判很重要,但不能因为查到类案裁判后,就不对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更不能因为找到几篇与自己代理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后,就如同找到了标准答案,认为万事大吉,不再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首先,同案同判是指法律裁判的一致性,前提是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的法律争议点相同。

  类案裁判要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一是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二是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的法律争议点相同。如果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还不能成立时,类案裁判不具有任何意义。

  在诉讼过程中,先解决的是事实问题,然后才能论及法律适用问题,一个在前,一个在后,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不能明白这一点,你认为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类案裁判甚至会出现相反的效果。

  如你向法官提交类案裁判,认为在这一事实情况下,法官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但如果你所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相同事实的证明标准,那法官正好可以根据你提供的类案裁判直接判决你败诉。

  其次,只有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后,才能知道自己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哪些事实。

  不论是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还是更好地组织、使用现有证据,前提都是要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哪些案件事实。只有证明对象明确,调查取证或组织、使用证据过程才会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像无头苍蝇一样,不知道方向。

  按图索骥,只有把图都读懂了才能索骥。在诉讼证明中,只有通过对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认真研究后,才能找到图,才能围绕自己的诉讼目标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才能更好的组织、使用证据完成自己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三,单看裁判文书,难以判断类案裁判依据的事实和自己所代理案件的事实是否同一。

  除一些简单的案件外,通过证据证明或形成案件事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思维过程,既涉及到各种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使用,也有很多证明方法和技巧。同样的证据事实在不同场景下发挥的证明作用大不相同,证据之间细微的差别可直接影响到证明效果。

  如果裁判文书没有详细写明证据内容,没有完全展现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只简单从证据形式及法官从证据内容中归纳出来的事实,是根本无法判断类案裁判依据的事实和自己所代理案件的事实是否同一。法官对事实问题未搞清楚之前,不会因为律师提供的类案裁判草率作出判决。

  第四,过于依靠类案裁判,会很容易忽视证据构建和搭建证明体系的工作。

  不少律师找到和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类案裁判后,在向法庭举证过程,就像开中药方子一样,只把证据简单罗列、排序,不对证据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完成证据构建和搭建证明体系的工作。

  从表面看,这个证据提了,那个证据也说了,但缺乏逻辑性、没有形成体系化,不仅法官难以理解律师的论证逻辑,而且长期采用这种缺乏思考简单举证的做法,不利于自己业务能力的提高,会逐步丧失批判性思维,不能全面、客观分析判断问题。

  无证据,就无事实,但有证据,未必有事实。尤其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对各种间接证据的分析判断、形成证明逻辑、完成证据链条的构建工作就非常考验律师的能力,也最花律师时间和精力。

  很多时候,事实和证据就是那些,但真的要摆清楚,讲明白不是那么容易。不仅要摆清楚,讲明白,而且要让法官容易理解和乐于接受就更加困难。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就是要通过证据构建工作,形成层次分明、逻辑严密、言之有理、论证有力的证明体系,让法官容易理解律师主张案件事实,并进而接受和支持律师的诉讼主张。

  为什么有些律师会喜欢以类案裁判查找取代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查找类似案例远比对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要轻松得多;要组织证据,构建证明体系也需要律师左思右想,辗转反侧,有的时候甚至百思而不得其解。

  但我们认为,称职和勤勉是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外的另外两大义务,能力经验的欠缺是不称职,为了偷懒是未尽到勤勉义务,都违背律师基本伦理。当事人的案子不是拿来练手的,想偷懒、怕动脑筋、想轻松就去干点简简单单的工作,不要来做需要不断思考、不断动脑筋的律师职业。

(来源:言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袁志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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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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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博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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