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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很多朋友第一感觉是:当然啦!——其实不然。
让专业律师告诉你,类似情况下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认定工伤的五大关键问题以及申请工伤认定的正确姿势。
No.1
上班途中摔伤,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
情景再现:
2014年9月的一天早上8时15分,骆小驼(化名)在从公司宿舍到公司上班途中,在公司宿舍1楼下楼梯时摔伤,被诊断为尾椎骨折。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确认了与骆小驼的劳动关系以及受伤的证明资料。
公司和骆小驼原本觉得胸有成竹,不料苦等了半个多月,等来的却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和骆小驼不服,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骆小驼确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原告系摔伤,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原告的受伤情形,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亦不符合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骆小驼称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行为是前往公司上班,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但本案证据显示原告受伤情形发生在上班途中,并未进入工作时间,亦非在工作场所,故骆小驼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No.2
上班途中摔伤,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情景再现:
2016年的一天傍晚,小雨淋淋、天色昏暗,贾正经(化名)从其所在的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上夜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治疗结束后,贾正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一个多月等待,社保局同样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不得已,贾同学开始了维权之路,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的失败后,再审法院终于做出了有利判决.
再审法院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非仅仅指工作岗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确,且为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职工意外跌倒摔伤,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既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识。本案中,贾正经在厂区内前往工作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No.3
上下班途中摔伤时认定工伤的五大关键因素
看完两个故事,是不是有点瑟瑟发抖了?
我国法律法规认定典型工伤的主要依据的是“三工”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但为了保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还有若干非典型工伤的认定标准,往往会造成大众认知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出入。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损失”。上下班途中发生摔伤就属于这样的非典型情形。
在国家层面,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市有实施细则但整体观点一致,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情形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很显然,如果按照第一种情形,上下班途中不是因为交通事故等外因导致的伤害通常是无法认定工伤的。至于能否适用情形二认定为工伤,需主要考虑五大关键因素:
发生的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前后;
发生地点是在上下班途中还是在工作场所内;
如何认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在相关工伤申请文件中,前述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表述;
当地认定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如何理解与适用。
No.4
申请工伤认定的正确姿势
从法律实践来看,社保局以及法院为了防止“人造工伤”,会严格审查工伤申请材料。一旦社保局未认定工伤,后续纠错的成本非常之高。因此,对于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用工企业和员工,我们建议:
1.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固定、收集相关视频、照片、见证人等证据;
2.申请工伤认定前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3.申请工伤资料中的表述尽量按照工伤认定的要件进行描述;
4.了解当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
5.如果对于前4项有疑问,在提交申请前务必交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审核。
所有真正的风险都来自意料之外。在得失之间,你可能只差一个法律顾问的距离。
(来源:微信公号“法影吴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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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律师机构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瀛尊股权法律业务中心主任,昊元律师团队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律所管理与合作促进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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