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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总则》规定,公民是享有如下人格权利的。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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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叶璇是否侵害高铁外放男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事件中,叶璇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可能获利,其只是单纯展示该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并未添加其他直接贬损性、侮辱性描述,因此叶璇该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关于叶璇是否侵害高铁外放男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依法享有在网络媒体上对社会实时动态和焦点问题进行批评、评判的权利,也享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和事件进行公开批评的权利。叶璇通过网络爆光高铁外放男不文明视频,是一种公开的网络举报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爆光视频只是直接展示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
即便高铁外放男认为本人受到伤害情况,导致社会声望及评价的降低,也是自身不文明行为导致,并非是叶璇爆光不文明视频造成的。而且,高铁外放男还必须充分举证其名誉确实有被损坏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定叶璇侵犯名誉权的。
关于叶璇是否侵犯高铁外放男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事件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且在再三制止之后仍然持续。虽然公共场所无隐私的观点是绝对了点。但法律界共识是为了平衡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事项,隐私权需要有所退缩。公共场所中的私人活动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应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情亦不受隐私权保护。比如,将路人闯红灯或随地吐痰的行为拍摄并传播,就不能说侵犯了隐私权,因为这些行为有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与大众福利相关。而如果仅仅为了满足公众低俗的趣味,则应该限制其使用公众利益作为侵犯隐私权的理由。因此,叶璇亦没有侵犯高铁外放男的隐私权。
本话题源于知乎热点,详情可见蔡思斌的知乎回答。
(来源:菜驴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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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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