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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有没有在短视频平台看过电影?把一部两个小时左右的电影剪辑为三个部分,每部分三五分钟,这总共十到十五分钟的电影片段就是该部电影的精华,再加上上传者的解读旁白,用户基本上就对整部电影了解得差不多了。发布这种作品的账号一般叫做“某某说电影”、“某某电影”、“某某影视剪辑”等等,以下我们简称这种作品为“说电影”短视频作品。很多账号长期只发这一种形式的作品,而且粉丝和点赞数都非常多,看起来是很受欢迎的。
那么从法律方面来分析,短视频平台上的这些“说电影”短视频作品是否侵权呢?如何才能合法合理地在短视频平台上使用影视作品呢?
一、短视频平台上的“说电影”作品是否侵权?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短视频平台上的“说电影”短视频作品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因为如果得到了授权,那么自然不构成侵权,也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
1、电影、电视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电影、电视剧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所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就是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则属于侵权行为。
2、短视频网站上的账号主体多为个人,剪辑影视作品只是为了娱乐,不具有商业盈利目的,所以可以不经许可。这种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使用作品。
例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一种方式。
把一部电影剪辑成十几分钟,进行介绍,属于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的介绍,不是通过“介绍”来“替代”这部作品,而且只能“适当引用”,而不能把精华都引用进来从而达到“替代”原作品的效果。基本情节都包含了,就不是“介绍”了,而且“介绍”的时候,引用的比例也要严格控制。
是否起到了替代性作用,是考虑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因素之一。这种使用方式对于原作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一些悬疑类的影视剧。
关于是否“商用”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一般不考虑,而在判断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时一般会予以考虑。
3、“说电影”短视频作品可能侵犯原作品的哪些权利?侵权人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十七项子权利,而短视频平台上的“说电影”短视频作品非常可能会侵犯原作品的这十七项子权利中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变化很大,最为明显的是把法院的酌定赔偿额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了五百万元,意味着侵权成本大大提升。
4、如果侵权的话,谁侵权?是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还是短视频平台呢?
如果确认侵权的话,短视频平台上账号的运营者肯定是侵权人,而且是直接侵权人。关键是:平台是否也侵权呢?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短视频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如何判断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我们通过举例的方式来了解一下:
如果短视频平台对侵权短视频进行的推荐,可以认为短视频平台应当知道;
如果侵权短视频或者专门发送侵权短视频的网络账号粉丝非常多、点击量非常大,可能会推定平台应当知道;
如果权利人通知短视频平台有特定侵权短视频之后,平台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应当认为平台应当知道;
如果短视频平台上某种类型的侵权短视频泛滥成灾,应当推定短视频平台应当知道等等。
二、如何才能合法合理的在短视频平台上使用影视作品呢?
“说电影”短视频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上有这么多人观看,说明这种类型的作品还是有一定生命力的。如何能够在合理合法、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下使用影视作品呢?
本文认为,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考虑:
1、取得影视作品的授权。
有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希望授权他人把作品剪辑后放到短视频平台做推广、传播。笔者的一位导演朋友就说过,他不介意他的作品剪辑之后放到短视频平台。相信有不少的影视剧著作权人会同意把影视剧作品剪辑成短视频,放到短视频平台上。
账号的运营者往往财力有限,并且很多没有渠道找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短视频平台可以买下一些影视作品著作权中相应的权利,提供给平台上的用户剪辑。虽然短视频平台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些剪辑的短视频在它的平台上播放,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和广告商,也能收回成本。
2、使用超出权利保护期的影视作品。
无论是中国还是海外,很多经典的影视作品依然不乏有人喜欢。
《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作品多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适用该规定。
1970年之前的作品已经过了权利保护期,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使用的时候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3、用“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的方式编辑短视频。
当年,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放映后,胡戈制作了短视频《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来嘲讽电影《无极》。
大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并没有侵犯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所有的视频都是来自于电影《无极》,重新剪辑之后,加上新的旁白,变成了一个新的作品。
这种使用方式,没有产生替代性,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法学界人士认为包含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属于“评论他人作品”。
最后没有法院的判决,这起纠纷也没有一个定论。所以,按照这种方式使用作品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认为《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不侵权,短视频平台上的公众号可以跟当年的胡戈一样,用《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的方式来剪辑、使用影视剧作品。但是,因为没有最终的结论,选择这种使用方式需承担的一定的风险,不排除会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
综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影视剧作品剪辑成“说电影”短视频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短视频平台充斥这种作品的话,短视频平台很难辩解说不知道这种情况,需要与发布作品的账号运营者一起承担侵权责任。为了满足用户需求,短视频平台以及相关账号运营者应该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在不侵权的前提下,寻找突破,合理合法地发展这种作品形式。
(来源:微信公号“IP虎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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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工作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汉卓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业务领域:竞争与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传媒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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