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时间迟延,是否导致决议的撤销,首先是股东、董事的权利有没有实际行使。获知会议召开后,不参会,也是权利行使的方式。其次,要看表决事项是否需要“一个都不能少”。会议召集没有通知,导致股东、董事没有出席会议,决议缺乏股东、董事的意志基础,可以以此为根据撤销股东会决议。
一、案例简介
某公司章程规定:章程的修正应有全体五名董事(本人或派代理人出席)在按规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公司召开董事未能通知蔡达标,导致蔡达标没有参会。现蔡达标诉请撤销董事会决议。
法院认为,①涉案董事会的提案内容中有多项与蔡达标本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故该董事会会议通知是否适当送达给蔡达标是保证其合法行使董事权利、保障其基本权利的重要程序。②根据章程规定,蔡达标未能得到合法的通知而未能出席涉案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必然对该决议的通过与否产生实质的影响。
据此,真功夫公司认为即使涉案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亦属轻微瑕疵,不应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9139号)
二、法律评析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是构成股东诉请撤销决议的理由。召集程序的其中一个事项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前通知股东、董事。
这可以分为几种情形。比如,通知时间迟了一两天,股东参会了;根本没通知,但股东参会了;根本没通知,股东没有参会。这几种情形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决议,值得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通知时间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构成撤销决议的理由,取决于通知时间是否是“轻微瑕疵”,以及是否“产生实质影响”。会议通知时间不影响决议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通知时间迟延一天,股东未参会,一方面有自己原因,另一方面即便其未参会,决议照样能够通过。不能以通知时间迟延为由撤销决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1402号裁定)
(2)股东称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但又称通过其他股东获知股东会会议,并参会。未收到会议通知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6294号)
(3)会议通知时间迟延,股东虽未参会,但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撤销决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三种情形,会议通知时间虽然迟延,但并未影响股东参与会议的权利,决议依然具有股东的权利基础。一方面,股东获知会议召开,但还是放弃参会,这是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股东最后也在会议上表决了,决议体现股东的意志。
但是,在“一个都不能少”的会议事项中,没有通知董事、股东参会,首先剥夺了董事、股东的权利,其次,决议也缺乏董事、股东的意志基础,由此会导致决议撤销的结果。
(来源:黎智鹏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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