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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外贸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与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1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决定离开公司自己创业,于是向公司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但该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在职期间工作踏实肯干,业务能力突出,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决定与王某续订合同三年,拒绝王某的离职要求,并且拒绝为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王某多次与公司无果,公司却一再拖延办理,并且以临时没有合适人选接替王某工作会为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1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王某不同意,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承认劳动关系终止。王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
[谢律师说法]
1、案例分析: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是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企业不愿继续劳动关系的纠纷,但本案却是员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终止后,员工拒绝但企业单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纠纷,值得关注。本案本质上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未就劳动关系建立协商一致引发的用工矛盾,企业拒绝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手续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1)首先,企业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依然具有根本原则性指导意义,双方如果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进行协商,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王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已经明确表示不愿再与企业续订合同,而劳动合同到期本就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企业具有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附随义务,这属于企业必须履行的劳动合同关系后续义务。而企业在未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若擅自伪造王某签名或者以其他手段单方续订双方劳动合同,这种“续订”行为本身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有理由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其次,企业拒绝承认劳动关系终止及拒绝办理离职手续违反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条件之一,在法律上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劳动关系结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已经期限届满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予办理,从而影响劳动者再就业,构成了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犯,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律师总结:
订立、变更、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具有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利益和意愿,不得强迫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要学会运用劳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自己的就业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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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合规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担任南京市法律类新媒体专委会副主任职务,为点睛网点读平台专栏作者、今日头条优质原创作者、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现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文化品牌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青工委“未来之星优秀奖”、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政巾帼”等荣誉称号。
谢娟律师专注企业内部治理及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用工合规及劳动争议解决,曾任职知名国企及大型房地产集团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职务,现为多家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行业头部企业系统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体系,担任江苏省人力资源南京HR团队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南京市“百企提升”服务专家、“创新▪创业”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发起人,受聘为智联招聘讲师、英才苑府讲师,长期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深受培训机构及学员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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